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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诉谁出钱

王** 重庆-荣昌区 受理范围咨询 2025.01.28 08:21:01 380人阅读

到法院起诉谁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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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里,通常是原告先把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给垫上。费用的收取标准得看案件性质,像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标准就不一样。比如说财产案件,是按照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或者价额,按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来交这笔费用的。
2. 要是最后原告打赢官司了,那诉讼费用一般就让被告来承担。要是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双方各自要负担多少诉讼费用。
3. 有些特殊情况,例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诉讼费用能减半收取。另外,像申请执行这类司法程序,也有相应费用规定,承担原则和前面说的类似。

2025-01-28 14: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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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案件受理费的垫付:在民事诉讼里,通常是原告先把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给垫付上。这是民事诉讼费用缴纳的一般做法。
(二)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
    1. 不同性质案件标准不同:案件受理费会根据案件性质来确定收费标准。像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就不一样。
    2. 财产案件具体收费:财产案件是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来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诉讼费用的承担:
    1. 原告胜诉情况:要是最后原告胜诉了,那诉讼费用一般就由被告来承担。
    2.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情况:如果是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双方各自需要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四)特殊情况的费用收取:
    1.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会减半收取。
    2. 其他司法程序:像申请执行等其他司法程序,也有相应的费用规定,并且费用承担原则和前面说的类似。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025-01-28 12:5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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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原告一般需先行垫付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收费标准因案件性质而异。
1. 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等有不同收费规定。
2. 关于费用承担,若原告胜诉,通常由被告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法院依具体情况确定双方负担数额。
3. 特殊情形下,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4. 申请执行等其他司法程序有相应费用规定,承担原则类似。

建议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前,了解清楚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及可能的承担情况,合理预估诉讼成本。若对费用承担有异议,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2025-01-28 11:23: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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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先行垫付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费用标准因案件性质而异。原告胜诉时,费用通常由被告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双方负担数额。且某些情况下诉讼费用会减半收取,其他司法程序也有相应费用规定及承担原则。
法律解析:
1、关于费用垫付,原告先行垫付诉讼费用是民事诉讼的常见做法,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启动和推进。
2、收费标准方面,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等有不同规定,体现了根据案件性质合理收费的原则。
3、费用承担上,原告胜诉由被告承担体现了对胜诉方的保护;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法院裁量,保证公平合理。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费用,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减轻当事人负担。
4、其他司法程序如申请执行等,也有费用规定和类似承担原则。若对民事诉讼费用相关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晰自身权利义务。

2025-01-28 09:3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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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费用垫付: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原告先行垫付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这是诉讼程序启动的常规要求。
2. 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依案件性质而定。财产案件按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则有其他相应标准。
3. 费用承担:原告胜诉时,诉讼费用通常由被告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各自负担数额。
4. 特殊情况: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申请执行等其他司法程序也有相应费用规定,且遵循类似承担原则。

提醒:
不同案件情况对应的费用承担和收取标准有差异,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也不同,建议咨询我进一步分析。

2025-01-28 08:59:50 回复

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就可以,现金还是转账还是支付宝都可以的。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
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
三,
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
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
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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