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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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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有要求给抚养费现在可以要吗?

ask****403 湖南-邵阳 家事纠纷咨询 2025.01.28 00:52:25 412人阅读

离婚时没有要求给抚养费现在可以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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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的开支增大,还是可以的

2025-01-28 14:44:3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持:
(一)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准许。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重新,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变更后已支付抚养费是否要退还怎么办  张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某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价,一次付了孩子18岁前的15年抚养费。离婚后的第3年,李某申请判决变更了抚养关系。但张某此后不但不支付抚养费,还以李某曾交付给他的12年的抚养费“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退还。请问,李某要求张某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变更抚养关系后,张不退还其到手的,由李交付的剩余12年抚养费,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同时,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李请求抚养费的时效,应以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计算。  即以李签收该判决书的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点,而不以李某交付抚养费的时间为起点。现离变更抚养关系生效判决时间不足两年,李的主张没有过诉讼时效。李要求张退还已交付的张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应得到法律支持。  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变更需要哪些条件怎么办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 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②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 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孩子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 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孩子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孩子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由人民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② 子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受一方抚养的孩子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孩子,要求人民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孩子,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孩子的当事人。  抚养权变更后一次性支付的抚养权是不可以返还的,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您好,关于如何请求履行抚养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免除。自子女出生至其能够生活为止,即使父母离婚,亦必须承担此种义务而不得解除。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精心关怀、照顾子女,为其提供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确保子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第
二、为子女提供一切必要的生活费用,使其健康成长和发展得到经济保障。

三、保障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其文化素质创造条件。

四、以健康的思想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将家庭教育和生活抚养相统一。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须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形:

一、抚养请求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是永久性的,而是以子女能够生活,承担社会功能为限。具体来说,未成年子女指尚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生活的子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需要注意的是,成年子女因主观原因不去进行工作和劳动,从而无常生活的,即所谓“啃老族”,不属于不能生活的子女。

二、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可以主张抚养费请求权。在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其主张抚养费请求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其具体数额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享有的抚养费请求权,子女可以同时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此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也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可以由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生活的子女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若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均不履行抚养义务则可由其他顺序监护人代为诉讼。

三、抚养义务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抚养义务始终贯穿子女的成长,即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夫妻关系的终止而消除。离婚后,子女判归一方的,另一方仍然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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