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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六级转第三方合同有效吗

李* 安徽-合肥 工伤纠纷咨询 2025.01.27 16:34:03 384人阅读

工伤六级转第三方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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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心问题剖析
在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转换时,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关键。工伤六级职工的劳动关系转换并非简单之事,涉及诸多法律要点。

2. 相关情况梳理
工伤六级职工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原单位将业务外包,按法定程序安排员工与第三方签合同,可能涉及劳动合同变更。《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3. 合同效力判定
未经员工同意,原单位擅自转劳动关系至第三方,合同可能无效,因六级工伤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若员工同意,第三方能保障工伤待遇等权益,且符合劳动法规中关于合同变更规定,转第三方合同则可能有效。

2025-01-27 20: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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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原用人单位未经工伤六级职工同意,擅自将其劳动关系转至第三方,此转第三方合同通常是无效的。原因在于工伤六级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劳动关系主体,应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二)若工伤六级职工同意转换劳动关系,且第三方能够保障该职工包括工伤待遇等各项权益,同时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等规定,那么这种情况下转第三方合同可以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需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工伤职工的权益,在涉及劳动关系变更等情况时,需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2025-01-27 20:0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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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转换涉及第三方合同效力问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若未经员工同意,原用人单位擅自将工伤六级职工劳动关系转至第三方,此合同可能无效。工伤六级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原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劳动关系主体,应保障其合法权益。
2. 若员工同意,且第三方能保障员工包括工伤待遇等各项权益,同时符合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等规定,转第三方合同则可能有效。原用人单位将部分业务外包并按法定程序安排员工与第三方签合同,涉及劳动合同变更等法律关系。

建议:原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充分沟通,征得其同意;第三方要明确承担员工工伤待遇等权益保障责任;整个过程需严格遵循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效力及员工权益。

2025-01-27 19:2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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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六级职工劳动关系转第三方合同的效力,需分情况判断。未经员工同意擅自转的,合同可能无效;员工同意且第三方能保障权益、符合法规规定的,合同可以有效。
法律解析:
1、从法律对工伤职工的保护角度看,工伤六级职工受特殊保护。原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同意,擅自将其劳动关系转至第三方,这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转第三方合同可能无效,因为这违反了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相关规定。
2、若员工同意转换,且第三方能够保障员工包括工伤待遇等各项权益,同时符合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等规定,如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等,那么这种情况下转第三方合同可以有效,这是在保障职工权益前提下,对劳动关系合理调整的认可。
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转换涉及第三方合同效力的复杂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7 18:2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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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未经员工同意的情况:若原用人单位擅自将工伤六级职工的劳动关系转至第三方,此转第三方合同通常无效。工伤六级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其劳动关系主体,这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处于不利境地。
2. 经员工同意的情况:若员工同意转换,且第三方能够保障员工包括工伤待遇等各项权益,同时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等规定,那么转第三方合同可以有效。这体现了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劳动关系转换,前提是要保障职工权益。
提醒:
工伤职工面对劳动关系转换时,务必谨慎考虑自身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若有疑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7 18:12: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十级身损害够级华民共家标准《劳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10十级5.10.1定级原则器官部缺损形态异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或者存般医疗依赖自理障碍5.10.2十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10.1或列条款者均工伤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高、高检、公安部、安部、司部《体损伤程度级》5.10十级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7)肋骨骨折6根或者肋骨部缺失2根;肋骨骨折4根并遗2处畸形愈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于现在的情况来说,如果出租方同意这次的转让,就没有问题,如果出租方不承认,第三方可以让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总之,关键在于出租方承认与否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法学界和实务界也是众说纷纭,争议的焦点是违反该条规定是否会导致相关的投资或无效。对其的不同理解必然会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结果,故很有必要在学术上进行深入的讨论。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事实上,公司法第十六条不能仅从规定内容上作简单理解和判断,而必须根据相关法理和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加以认识。笔者认为,公司违反该条规定并不当然导致相关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1.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并非约束的法律规范。从规范内容上看,该条规定属于指导公司正确运作即公司权力行使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单方行为的规范。因此,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公司行为,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协调公司或公司权力或执行机构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合同属于双方或多方行为,它显然并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此条规定判断相关合同是否有效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能约束公司行为的相对人,这是由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从调整对象上看,公司法是以公司为规范对象的法律部门,不能约束其他民事主体。而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而签订合同必然要涉及相对人,这已超出公司法的法律调整范围。故公司对外签订的投资或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3.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能等同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笔者持否定的结论。从民法和合同法的角度理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合同的内容或合同的形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既非内容禁止,也非形式禁止,只是对公司单方行为的一种程序要求,而不是对公司行为的禁止,充其量也仅是对行为的限制。显然,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是不能简单等同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据此作出合同无效认定的。
4.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能援引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旧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旧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是行为禁止,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此规定当然可认定行为(合同)无效。旧公司法的规定已不复存在,担保法的解释也就丧失了法律基础和存在价值,不能再加援引并据此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5.相对人明知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而与之签订投资或担保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上述情形之所以会导致相关合同无效,并不是公司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而是合同双方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这也引出了另一个相关问题:合同的相对人有无审查公司行为的义务笔者认为没有,因为公司法并没有要求也不可能对合同相对人作出这样的要求。法律不能忽视这样的现实:由于种种原因,相对人在现实中往往是缺乏这种能力和权利的。但公司法第十六条是法律规定,是明示的规定,虽不针对、不约束相对人,但依一般法理,相对人有适当注意的义务。正因为如此,在明知公司违反该规定情形下还与公司签订合同,可以认定其与公司的行为属恶意串通。如果公司提供虚假的通过决议的文件,相关合同是否有效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这恰恰证明了相对人的善意而不会因此而导致合同的无效。当然,这需要以合同相对人不知情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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