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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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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后地归谁

杨** 山西-运城 遗产继承咨询 2025.01.27 09:43:02 349人阅读

人死后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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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人死后土地归属需分情况确定,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及国有土地因性质不同,归属情况各异。
法律解析:
对于农村承包地,因其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所以在承包期内,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发包方有权收回;若家庭还有其他成员,则由该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这是为了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村集体利益。

宅基地方面,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仅有使用权。不过,宅基地上的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依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继续使用相应宅基地。

而老人拥有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在其去世后,土地使用权或相关权益能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不同类型土地的归属规定是基于我国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秩序。如果您在老人土地归属问题上遇到具体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025-01-27 13:2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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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承包地方面:
  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死了,发包方会收回承包地;若家庭还有其他人,那就由其他家庭成员接着承包经营。

2. 宅基地方面:
  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只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依“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能继续用相应宅基地。

3. 国有土地方面:
  老人有合法产权的,去世后土地使用权或相关权益,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2025-01-27 12:1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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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死后土地归属的确需分情况确定。

1. 对于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无法继承。因为承包地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若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部离世,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若家庭尚有其他成员,那么承包地就由该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这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 就老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而言,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仅有使用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能由继承人继承,依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继续使用对应的宅基地,确保房屋和土地使用的合理性。
3. 若是老人拥有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老人去世后,土地使用权或相关权益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这体现了对私有财产权益的保护。

建议在处理老人死后土地归属问题时,要明确土地性质,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25-01-27 11:4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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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亡,发包方收回;有其他家庭成员,则由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这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2)老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村民仅具使用权。但宅基地上房屋可继承,依“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确保房屋与土地使用的连贯性。

(3)老人拥有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去世后土地使用权或相关权益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这体现对私有财产合法权益的保护。

提醒:
不同类型土地归属情况不同,涉及具体案情时,因实际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7 11:3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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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若家庭还有其他成员,承包地由该户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二)关于老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仅有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依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继续使用宅基地。

(三)老人拥有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去世后土地使用权或相关权益可由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2025-01-27 10:52: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案例】 行人死于车祸,其生母仍然健在,却将死亡赔偿金判给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赔偿事故受害者张华的叔父张军共7万多元。解释称,张军获得赔偿是基于张华和张军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赔偿问题上,张华的叔父张军因与阿明的父母产生纠纷而到大埔县人民。阿明的父母亲认为张军以叔父的身份无权,张华自己的母亲仍然健在,为什么张华的母亲不来,凭什么要他来?调查后发现,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3岁时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张军把他当儿子抚养直到他生活。张华还作为张军的同一家庭成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华与张军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权成为该人身损害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获得赔偿。由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国家在承认其成立也是有条件的: 第 一、双方以父母子女相待; 第 二、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 三、有档案记载; 第 四、有群众、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案例】 行人死于车祸,其生母仍然健在,却将死亡赔偿金判给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赔偿事故受害者张华的叔父张军共7万多元。解释称,张军获得赔偿是基于张华和张军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赔偿问题上,张华的叔父张军因与阿明的父母产生纠纷而到大埔县人民。阿明的父母亲认为张军以叔父的身份无权,张华自己的母亲仍然健在,为什么张华的母亲不来,凭什么要他来?调查后发现,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3岁时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张军把他当儿子抚养直到他生活。张华还作为张军的同一家庭成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华与张军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权成为该人身损害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获得赔偿。由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国家在承认其成立也是有条件的: 第 一、双方以父母子女相待; 第 二、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 三、有档案记载; 第 四、有群众、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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