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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搬迁让员工带薪待岗可以吗

郭* 山东-青岛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1.27 07:37:17 394人阅读

店铺搬迁让员工带薪待岗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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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店铺搬迁让员工带薪待岗在符合一定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是可行的,需有合理依据并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店铺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像新地址距离过远使员工无法正常通勤,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可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若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安排员工带薪待岗,但要支付相应待遇。在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工资,各地具体比例有所不同。而且待岗期限不能过长,不然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力损害员工利益。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店铺搬迁涉及带薪待岗的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27 12: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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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店铺搬迁安排员工带薪待岗,在条件合适且程序合法时是可行的。比如店铺因某些客观因素,像新址离得太远让员工难以正常上下班,这使原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这就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2. 遇到这种情况,单位可和员工商量变更合同,协商不成时,单位在给相应待遇后可安排员工带薪待岗。待岗时,单位要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工资,各地比例规定不同。
3. 待岗期限不能太长,不然可能被当成变相解除劳动合同。总之,安排带薪待岗要有依据,要保障员工权益、依法给待遇。

2025-01-27 11:0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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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搬迁让员工带薪待岗在符合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时可行,关键在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1. 适用情形需合理。店铺搬迁若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如搬迁后新址距员工住址过远,影响正常通勤,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若协商不成,可安排带薪待岗,但要支付相应待遇。
2. 工资支付有标准。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工资,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这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3. 待岗期限要恰当。待岗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合理规划,在保障自身经营需求的同时,兼顾员工权益。

为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在实施前应充分与员工沟通,明确待岗相关事宜,同时密切关注法律法规变化,确保操作合法合规。

2025-01-27 11:0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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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店铺搬迁安排员工带薪待岗,前提是搬迁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像新地址距原地址过远,员工难以正常通勤,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只有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础,协商不成才可安排带薪待岗。
(2)待岗期间,用人单位要按规定支付工资,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各地具体比例不同。
(3)待岗期限不能过长,过长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提醒:
店铺搬迁安排员工带薪待岗,要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保障员工权益,否则易引发劳动纠纷,具体情况不同应对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27 09:3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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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是否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如店铺搬迁后新址距员工居住地过远,影响正常通勤,致使原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才可能安排带薪待岗。
(二)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若协商不成,再考虑安排带薪待岗,并支付相应待遇。
(三)待岗期间按规定支付工资。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比例依各地规定而定。
(四)控制待岗期限。不宜过长,不然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25-01-27 08:40:3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待岗时间是不可以折抵带薪年休假的。一方面,待岗时间不能替代带薪年休假。待岗指的是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支付基本生活费。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休息时间,且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数发放工资。《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上述五种情形之一,职工才不再享有带薪年休假,其中并没有包括待岗。另一方面,公司不能因为处于生产旺季而剥夺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即在职工不同意按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因为生产紧张,担心影响自身利益而置职工权利于不顾,单位应根据彼此的实际情况,给予“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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