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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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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不同意拍卖共有房产怎么办理

陈** 贵州-遵义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27 05:33:45 368人阅读

共有人不同意拍卖共有房产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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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人不同意拍卖共有房产的情况下,往往要借助诉讼来解决。
1. 不同意拍卖的共有人要收集自身意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定房产处置方式。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像房产实际使用状况、各共有人经济状况等。
2. 若房产确实不适合拍卖,法院可能判决采用其他处理方式,比如一方取得房产并给其他共有人补偿。
3. 要是存在清偿债务等必须拍卖的法定情形,法院大多会支持拍卖。

解决措施和建议:共有人若想阻止拍卖,一定要充分收集证据证明房产不宜拍卖,比如房产对自身有特殊用途等证据。同时要了解清楚共有房产涉及的债务等情况,若存在法定必须拍卖情形,要做好心理准备接受法院判决。

2025-01-27 11: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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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当共有人不同意拍卖共有房产时,诉讼是一种解决途径。这其中关键在于证据,持不同意拍卖的共有人意见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定房产处置方式。
2.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房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若是某共有人长期居住且无其他住所,这可能影响拍卖决定。各共有人的经济状况也在考量范围内,若一方经济困难依赖房产居住,也会影响判决。
3. 在法定情形下结果不同。若存在必须拍卖以清偿债务等法定情形,法院往往会支持拍卖,反之可能判决采用其他房产处理方式,像一方取得房产并给予其他共有人补偿。

提醒:
不同的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对结果影响很大,遇到此类情况建议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详细分析。

2025-01-27 10:1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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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共有人不同意拍卖共有房产可诉讼解决,法院依具体情况裁决。
法律解析:
1. 共有人有不同意拍卖共有房产的权利,此时可以持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基于对共有人权益的保护,每个共有人都有权维护自身对共有房产的利益诉求。
2. 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例如房产的实际使用状况,这关系到房产拍卖后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各共有人的经济状况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可能影响到是否有能力继续持有房产或者给予补偿等情况。如果有必须拍卖以清偿债务等法定情形,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出发,法院通常会支持拍卖。在复杂的共有房产纠纷中,不同的案件情况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所以最好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裁决。如果您也面临类似的共有房产处置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01-27 10:0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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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共有人不同意拍卖共有房产,首先要收集好相关证据。例如,能够证明自己不同意拍卖理由的证据,像自己对房产有特殊需求(如居住需求且无其他住所)、其他共有人有恶意拍卖行为等证据。这些证据在诉讼中非常关键,能帮助法院更好地了解情况。
(二)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明确自己的诉求。是希望完全阻止房产拍卖,还是希望法院重新考量房产的处置方式,比如改为协商出售或者由一方买断等方式。清晰的诉求有助于法院进行针对性的审理。
(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作为诉讼方,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例如,若法院需要了解各共有人的经济状况,应如实提供自己的收入、负债等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若法院需要了解房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应详细说明房产目前是自住、出租还是闲置等情况。
(四)如果存在必须拍卖以清偿债务等法定情形,要尊重法院的判决。即使作为不同意拍卖的共有人,若法院判决拍卖是合法合理的,也要遵守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处置有相应的权利,当存在争议时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符合法律规定下对共有人权益的保障原则。

2025-01-27 08:2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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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是共有人不赞成拍卖共有房产,往往能走诉讼这条路。先拿着不赞同拍卖的共有人意见之类的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定房产的处置办法。
2. 法院会综合多方面情况考虑是否拍卖房产,像房产实际的使用状态、各个共有人的经济条件等都会考虑进去。
3. 要是房产确实不适合拍卖,法院也许会判决用别的方式处置房产,例如一方得到房产,同时给其他共有人合适的补偿。
4. 可要是存在为了清偿债务等必须拍卖的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会同意拍卖。不管怎样,都得按照具体案件情况,让法院做出公平的判决。

2025-01-27 06:34:52 回复

您好,关于共同共有房产可以拍卖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共有房产能否拍卖
案例
1999年,宋某向余某借款25万元,因借款期限到后,借款人宋某未按期归还,余某即向要求宋某归还借款本息。作出了由宋某归还余某借款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宋某不予履行,余某向申请强制执行。另本案在诉前曾对宋某与朱某等人共有的房产一幢予以保全。该案立案执行后,告知该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朱某等人先行析产,但共有人朱某等与被执行人宋某恶意串通分割,据此,宋某仅得1%房产份额,其余99%归朱某等其他三个共有人。此分割协议经确认无效后,上述房产共有人一直借故未予析产。后执行裁定拍卖该房产,但案外人朱某等三人提出异议认为是其共有财产,致使拍卖中止。
在本案执行中,执行人员对该共有房产可予以执行无异议,但对如何处置该共有房产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房产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但也可对宋某与朱某等人共有房产直接裁定拍卖,只要同时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可。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直接拍卖不当,应先通过执行听证或诉讼方式分割共有房产,分割后,才可对被执行人应享有的部分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否则属程序不到位。笔者同意
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房产并不属于可分割物,强行分割有损其使用价值,应整体予以处置。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三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以及折价补偿。实物分割是指在无损于共有财产价值的前提下,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应有部分。所谓变价分割即变卖、拍卖共有物将价金分配给共有人的方法。折价补偿则是共同财产由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取得时,该取得人对其他共有人予以补偿的分割方法。三种方法原则上并无先后之分,分割时,仅须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关系、共有物之性质及其价格、经济效用及公共利益等,以公平方法决定。但三者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存在不同,实物分割适用对象为可分割的共有财产,而变价分割则适用于共有财产不可分的情况。所谓不可分,即分割有损共有财产价值的情形。折价补偿方法则适用于共有人中有人愿取得共有财产的条件之下。这是在民法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具体到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中,也应用上述方法执行。这就要求对可分共有财产应用实物分割方法执行,对不可分、分后有损财产价值的应用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的方法执行。本案中,共有物是宋某与朱某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房产因其建造时各种配套设施设置的单一性,强行实物分割则有损于其用于居住的价值,应明确属于不可分物。在此情况下,可直接予以整体拍卖,而后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价款。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的规定。
二、
第二种意见提出用听证或诉讼方法事先予以分割,但采用听证或诉讼方式并不能对本案房产予以实物分割。执行中,用执行听证方式对可分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对不可分财产通过听证方式决定予以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是可行的。但本案的共有财产是不可分不动产,通过听证也不能在实物上对房产予以分割。同样,通过引入诉讼方式事先分割,也无必要,不动产的变价分割并不需通过诉讼,只要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即可把财产转化为金钱价值,至于该总价款中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有约定的则按约定确定份额,无约定的则推定为均等,然后把该份额执行给权利人即可。所以第二种意见看似合理,其实有悖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并不可行。
三、对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可通过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第二种意见的本意是在执行中不侵犯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但按第一种意见也能保障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如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予以支持。对此,执行中处置共有财产均应严格遵守。就具体方式而言,则可在对共有房产予以拍卖前三日内,通知其他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当然,通知应以可能通知为前提。这样,对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共有房产能否拍卖
案例
1999年,宋某向余某借款25万元,因借款期限到后,借款人宋某未按期归还,余某即向要求宋某归还借款本息。作出了由宋某归还余某借款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宋某不予履行,余某向申请强制执行。另本案在诉前曾对宋某与朱某等人共有的房产一幢予以保全。该案立案执行后,告知该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朱某等人先行析产,但共有人朱某等与被执行人宋某恶意串通分割,据此,宋某仅得1%房产份额,其余99%归朱某等其他三个共有人。此分割协议经确认无效后,上述房产共有人一直借故未予析产。后执行裁定拍卖该房产,但案外人朱某等三人提出异议认为是其共有财产,致使拍卖中止。
在本案执行中,执行人员对该共有房产可予以执行无异议,但对如何处置该共有房产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房产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但也可对宋某与朱某等人共有房产直接裁定拍卖,只要同时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可。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直接拍卖不当,应先通过执行听证或诉讼方式分割共有房产,分割后,才可对被执行人应享有的部分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否则属程序不到位。笔者同意
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房产并不属于可分割物,强行分割有损其使用价值,应整体予以处置。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有三种: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以及折价补偿。实物分割是指在无损于共有财产价值的前提下,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应有部分。所谓变价分割即变卖、拍卖共有物将价金分配给共有人的方法。折价补偿则是共同财产由共有人中一人或数人取得时,该取得人对其他共有人予以补偿的分割方法。三种方法原则上并无先后之分,分割时,仅须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关系、共有物之性质及其价格、经济效用及公共利益等,以公平方法决定。但三者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存在不同,实物分割适用对象为可分割的共有财产,而变价分割则适用于共有财产不可分的情况。所谓不可分,即分割有损共有财产价值的情形。折价补偿方法则适用于共有人中有人愿取得共有财产的条件之下。这是在民法理论上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具体到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中,也应用上述方法执行。这就要求对可分共有财产应用实物分割方法执行,对不可分、分后有损财产价值的应用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的方法执行。本案中,共有物是宋某与朱某等人共同共有的房产,房产因其建造时各种配套设施设置的单一性,强行实物分割则有损于其用于居住的价值,应明确属于不可分物。在此情况下,可直接予以整体拍卖,而后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价款。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的规定。
二、
第二种意见提出用听证或诉讼方法事先予以分割,但采用听证或诉讼方式并不能对本案房产予以实物分割。执行中,用执行听证方式对可分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对不可分财产通过听证方式决定予以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是可行的。但本案的共有财产是不可分不动产,通过听证也不能在实物上对房产予以分割。同样,通过引入诉讼方式事先分割,也无必要,不动产的变价分割并不需通过诉讼,只要通过拍卖或变卖方式即可把财产转化为金钱价值,至于该总价款中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的份额,有约定的则按约定确定份额,无约定的则推定为均等,然后把该份额执行给权利人即可。所以第二种意见看似合理,其实有悖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并不可行。
三、对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可通过优先购买权予以保护。第二种意见的本意是在执行中不侵犯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但按第一种意见也能保障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如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予以支持。对此,执行中处置共有财产均应严格遵守。就具体方式而言,则可在对共有房产予以拍卖前三日内,通知其他共有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当然,通知应以可能通知为前提。这样,对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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