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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十级伤残有被抚养人赔偿吗

邱** 四川-阿坝 人身侵权咨询 2025.01.27 05:36:37 469人阅读

江苏十级伤残有被抚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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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江苏,十级伤残时,有可能涉及到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当十级伤残使得受害人的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时,这种情况就可能产生相关赔偿诉求。
2. 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在受害人劳动能力受影响的范围内,是可以请求赔偿的。而赔偿的计算方式,要考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抚养人数、年龄以及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多种因素。
3. 具体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数额多少,得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像伤残鉴定准不准、因果关系怎么判定等,都要通过法定程序,由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来最终确定。

2025-01-27 09: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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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是否符合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条件
在江苏十级伤残情况下,要先看伤残是否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因为只有当伤残对劳动能力产生影响,且存在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时,被抚养人才有可能获得生活费赔偿。比如,受害人因十级伤残,身体某些机能受限,无法像以前一样正常工作赚取收入,影响到对被抚养人的抚养能力,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条件。

(二)明确计算相关因素
如果符合赔偿条件,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要考虑多个因素。一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像十级伤残一般对应的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具体程度还需专业鉴定。二是被抚养人的人数,有几个需要抚养的人会影响到赔偿数额的分配。三是被抚养人的年龄,不同年龄段的抚养需求和时间不同,例如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到成年,老年人可能需要根据预期寿命计算抚养年限。四是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这反映了当地的生活水平,支出越高,赔偿数额可能相应越高。

(三)关注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定程序
具体能否获得赔偿以及赔偿数额,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伤残鉴定的准确性非常关键,如果鉴定不准确,可能导致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判断有误。还有因果关系的判定,要确定伤残与劳动能力丧失以及对被抚养人抚养能力的影响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由法院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作出最终判定。当事人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伤残鉴定报告、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明、家庭关系证明、收入减少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支持自己的诉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25-01-27 08:2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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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十级伤残情形下,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可能性。若十级伤残致使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对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在受害人劳动能力受影响范围内,可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

1. 赔偿计算方面,通常要考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抚养人数、年龄以及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因素。
2. 赔偿判定方面,具体能否获得赔偿及赔偿数额,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例如伤残鉴定的准确性、因果关系判定等,都需通过法定程序来确定。

建议受害人及其家属,在处理此类赔偿问题时,要确保伤残鉴定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积极收集能证明被抚养人生活需求以及与受害人抚养关系的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争取合理的赔偿数额,由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定。

2025-01-27 07:4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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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江苏,十级伤残情况下可能存在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具体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
法律解析:
1、赔偿前提:若十级伤残致使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对其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在受害人劳动能力受影响范围内,可请求该项赔偿。
2、计算因素:赔偿计算涉及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抚养人数、年龄以及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比如,被抚养人越多、年龄越小,可能获得的赔偿相对会有所不同。
3、最终判定:能否获得赔偿及赔偿数额,要综合多方面情况。伤残鉴定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只有准确的鉴定才能确定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因果关系的判定也很关键,要明确伤残与劳动能力丧失及对被抚养人生活影响之间的因果联系。最终需通过法定程序,由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判定。
若你对相关内容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1-27 06:3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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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在江苏十级伤残情形下,若伤残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有存在可能。因为当受害人劳动能力受影响,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能力也会相应受影响,被抚养人在此范围内可主张赔偿。
2. 赔偿计算涉及多方面因素,包括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抚养人具体情况(人数、年龄等)以及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这些因素综合起来确定赔偿数额。
3. 能否获得赔偿及具体赔偿数额并非绝对,需综合案件情况判定。如伤残鉴定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不准确的鉴定可能影响赔偿结果;因果关系的判定也很关键,需明确伤残与劳动能力丧失及对抚养能力影响之间的关联。
提醒:
具体案件情况不同,赔偿结果可能差异较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27 06:03:3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
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待遇(非法用工伤亡生活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他规定: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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