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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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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就没法见了么

王** 陕西-榆林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1.27 03:42:10 324人阅读

离婚后孩子就没法见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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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仍有机会与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相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需协助。若对方拒绝协助,可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以保障探望权。法院会依据多种情况,像孩子意愿、双方生活状况等来判定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等。不过要是一方有诸如虐待、遗弃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可能限制或中止其探望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
1. 双方要明确探望权受法律保护,以孩子利益为优先考量,积极协商探望相关事宜。
2. 当探望权受阻时,不直接抚养方应果断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3. 存在可能影响探望权的不利因素时,当事人应积极改善自身情况,争取正常的探望权。

2025-01-27 08:3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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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这是法定权利,另一方必须协助。
2. 当探望权受阻时,权利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权益,法院会判决具体的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其判决依据包括孩子意愿、双方生活状况等。
3. 存在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像虐待、遗弃等行为的一方,法院可能限制或中止其探望权。
4. 双方最好协商解决探望权相关事宜,毕竟要以孩子利益为核心。

提醒:
如果涉及探望权纠纷,不同家庭情况差异很大,为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7 06:5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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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应协助,探望权受法律保护。
法律解析:
1.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保障其亲子关系延续的重要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拒绝协助,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2. 法院在判决探望相关事宜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像孩子的意愿、双方的生活状况等,从而确定合适的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等。不过要是一方存在虐待、遗弃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可能限制或中止其探望权。这都是为了在保护探望权的同时,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处理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时,双方应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在探望权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复杂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2025-01-27 06:5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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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遇到对方拒绝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情况,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证明对方拒绝协助的证据材料。然后向法院起诉,在起诉时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即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望子女的义务。
(二)法院判决探望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时会考虑多方面因素。作为想争取探望权的一方,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供自己生活状况稳定、有足够能力给予孩子积极正面影响的证明材料,同时如果孩子年龄合适且有表达能力,可以向法院提供孩子愿意与自己见面相处的证据。
(三)如果自身存在曾有虐待、遗弃孩子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行为的情况,应该积极改正自身行为,向法院表明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并且不会再犯,以争取恢复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01-27 05:0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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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了不代表就见不到孩子。离婚后,没直接抚养孩子的爸爸或者妈妈,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得帮忙。
2. 要是对方不帮忙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那就可以去法院告,让对方履行帮忙的义务,好让探望权能实现。法院通常会依据具体情况,像孩子的想法、双方的生活条件之类的,来判定探望的方式、时长和地点等。
3. 不过要是一方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好的情况,比如有过虐待、抛弃等行为,法院可能会限制或者停止这个人的探望权。
4. 总的来说,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受法律保护,双方最好以孩子利益为根本,协商解决问题。

2025-01-27 03:47:18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丈夫杀死妻子后,女方的家属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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