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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公证后会失效吗

杨** 江苏-淮安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1.26 13:34:51 448人阅读

存单公证后会失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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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公证后基本不会失效。因为这是对存单真实性、合法性等的确认证明。只要存单自身有效且公证程序合法合规,公证效力就一直存在。

1. 若存单出现法定失效情况,像存单到期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即便公证过,其效力也会终止。
2. 要是公证机构察觉公证存在错误或者欺诈等状况,可能撤销公证,使得存单公证效力丧失。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进行存单公证时,要仔细核查存单的有效性,包括存单的来源、金额等是否合法合规。同时要确保公证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比如公证人员的资质、公证的流程等。若对存单公证有任何疑虑,直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信息。

2025-01-26 19:1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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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存单公证具有确认和证明存单真实性、合法性的作用。正常情况下,只要存单本身有效并且公证程序合法合规,公证后的存单效力持续存在。
2. 存单存在法定失效情形时,即便公证过也会效力终止,像存单到期这种常见情形。还有被依法撤销时,公证无法维持存单的效力。
3. 公证机构若发现公证过程存在错误或者欺诈情况,有权利撤销公证,此时存单公证的效力就丧失了。

提醒:
在涉及存单公证时,要仔细核查存单有效性与公证程序合法性,有特殊情况及时咨询律师。

2025-01-26 19:0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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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存单公证后一般不会失效,但存单本身或公证程序出现特定情况时效力可能终止。
法律解析:
1. 存单公证是对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确认与证明。在存单本身有效且公证程序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公证的效力持续存在。这是基于公证的权威性和法定性,公证后的存单在法律上被认可具有相应的效力。
2. 当存单出现法定失效情形,例如存单到期,其本身的效力就自然终止,即便有公证也不能改变这一结果;还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存单公证的效力也会相应终止。
3. 如果公证机构发现公证过程存在错误或者欺诈等情况,公证机构有权撤销公证,这会导致存单公证的效力丧失。如果您在存单公证或者存单相关的法律事务上有疑问,建议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

2025-01-26 17:2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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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担心存单公证后失效的问题,首先要确保存单本身有效。这就需要注意存单的开具是否符合金融机构的规定,比如存款来源是否合法,存款金额是否准确记录等。如果是继承等涉及他人的存单,要确保相关的继承关系等符合法律规定。
(二)要确认公证程序的合法性。公证时要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比如身份证明、存单原件、相关关系证明等。公证人员的操作也需遵循公证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公证流程,公证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等。
(三)如果存单到期,要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进行处理,比如及时支取或者转存。如果存单被依法撤销,这可能涉及到一些非法活动或者错误操作等情况,例如存款来源涉及违法犯罪活动被查处后存单被依法撤销,那么公证的效力也无法继续维持。
(四)如果发现公证过程存在问题,例如公证机构发现公证过程中存在错误或欺诈等情况可能会撤销公证。当事人如果发现公证存在错误或者欺诈情况,也可以向公证机构反映,要求其进行复查。如果公证机构复查后确定存在问题,就会撤销公证,存单公证的效力就会丧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025-01-26 15:4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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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单公证后大多不会失效。这一公证是对存单真实合法等情况加以确认证明。只要存单本身没问题,公证程序合法,公证的效力就一直有。
2. 可要是存单出现法定的失效情况,像到期或者依法被撤销之类的,哪怕公证过,效力也会终止。
3.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公证机构察觉公证时存在错误或者欺诈等状况,也许会撤销公证,这样存单公证的效力就没了。
4. 总体来讲,存单公证后一般不会失效,但务必保证存单本身有效且公证程序合法。有具体问题可以找专业律师问问。

2025-01-26 14:50:56 回复

缔约上过失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即为立法及学说上讨论的重要问题。但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刻和周密的分析始自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所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耶林在该文中精辟地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在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和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缔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赔偿。”由此可见,其所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仅存于合同成立前阶段。我国理论界目前对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的主张已经扩大到合同有效之场合,但对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有效场合的适用是作为特殊适用还是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适用尚有争议。笔者从法理的角度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诚实信用原则权威性、有效性的体现,在整个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都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法理学基础,故其应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
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观念表现在一般的恶意抗辩中。其被称为系属帝王条款,君临法域之基本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典基本上均规定了这一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作为有实际约束力及效果的原则,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理应作为一般性的责任原则存在于整个合同领域。否则,拒绝缔约过失责任的有效合同如同没有窗户的屋子,必然成为黑暗的尽情之处。实践上的合同关系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发展性,而人的理性是有边界的,如果试图用事先的契约规定合同当事人将来所有合同权利义务的想法,是不科学的,事实上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就如同法理上众所周知的成文法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及某种程度的滞后性、保守性的特点一样,总是在流变、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社会生活面前处于捉襟见肘的窘境。因此,承认缔约过失责任应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是必要的,也是有着深厚的法理学基础的。
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契约义务,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结果,而先契约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恪守良易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的必然结果。在民法理论中,义务与责任是相对应的概念。义务是责任的前提,有义务才有责任。而契约过失责任对应的即是先合同义务,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所在。所以,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在核心。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为签订合同,在相互磋商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交易惯例而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它包括相互协议、互相保护、相互通知、相互保密等。缔约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以当事人是否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为判断标准,而与合同是否成立及其效力情况无关。根据法理,缔约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合同有效成立,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从另一角度看,合同债之关系,除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外,尚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一译间接义务)。不真正义务在保险法上最为常见,如投保人于保险标的的见险增加后的告知义务不真正义务在民法上也有,典型的表现为减轻损害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14条《合同法》第119条、370条)等。违反合同给付义务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而违反合同附随义务。

存放时间因案件的需要,可长可短。取样:因醉驾抽取的血样一般取两份,一份送检,一份备案,备案血样主要在需要时作DNA鉴定和酒精含量的再鉴定。血样保存:酒驾血液样本存放在低温环境中,血袋需排除空气,并加防腐剂。保存时间:送检的血样鉴定报告出来后,公安机关需作出鉴定结论送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拒绝签字的应注明情况。鉴定结论是给醉驾者定罪的最重要的依据,所以公安机关在血样送检到送达鉴定结论的过程中,都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遵循严格程序因而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不能定罪,所以在醉驾者一审服罪或二审裁定前不能将备案的血样销毁。

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但以下案件的诉讼时效只有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上述诉讼时效都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还有一个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即使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人民法院也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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