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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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遗嘱人的意愿在死后得到实现,使遗嘱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最可靠的办法就是将所立的书面遗嘱办理公证,使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得到法律许可,以免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人日后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产生怀疑与遗嘱受益人发生争执。因此,遗嘱不仅可以公证,而且应当提倡将遗嘱公证。
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立遗嘱人必须带嘱文本、户口薄、工作证、产权证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但不管在何处办理公证,遗嘱人都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如事先已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的,应向公证员证实确实是本人的签名盖章。
立遗嘱人生前改变主意,撤销遗嘱或对原遗嘱进行修改补充的,另立新遗嘱时,立嘱人应向原来证明遗嘱的公证处提出,并在原立的遗嘱中注明撤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公证书证明的遗嘱。
解答如下, 遗嘱为死因行为。具备《继承法》第17条形式要件时成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除被继承人死亡这一要件外,遗嘱有效还须具备以下要件:
(1)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诈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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