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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租赁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赵** 重庆-巫山县 抵押担保咨询 2025.01.26 12:03:28 496人阅读

抵押和租赁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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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优先购买权是抵押物处分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保障抵押权人以合理价得抵押物。租赁优先购买权是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维护租赁关系稳定和承租人利益。

两者在实践中可能冲突。已登记抵押优先于租赁,抵押权人在抵押物处置时可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未登记抵押不能对抗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能优先。

解决措施和建议:对于抵押权人,应及时登记抵押以保障优先购买权。对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可查询租赁物抵押情况。同时,在处理此类冲突案件时,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公正判定。

2025-01-26 16: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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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抵押优先购买权主要为保护抵押权人利益,在抵押物处置时能以合理价获取抵押物,其产生于抵押物面临拍卖、变卖等处分之时。
2. 租赁优先购买权意在维持租赁关系稳定,保障承租人居住或使用利益,发生在租赁关系存续且出租人要出售租赁物时。
3. 两者冲突时,已登记抵押优先于租赁,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高于承租人;未登记抵押不能对抗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能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但这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件判定。

提醒:
在涉及抵押与租赁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时,由于情况复杂,不同案件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深入分析。

2025-01-26 15: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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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抵押优先购买权与租赁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已登记抵押优先于租赁,未登记抵押不能对抗租赁。
法律解析:
1. 抵押优先购买权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在抵押物处置时能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物。而租赁优先购买权是为维护租赁关系稳定和保障承租人利益。
2. 从法律规定看,已登记的抵押具有公示公信力,这种情况下其优先于租赁,抵押权人在抵押物处置时有优先购买权。
3. 未登记的抵押缺乏公示性,不能对抗善意的租赁关系,此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的权利。但具体案件情况复杂,不同情形下可能会有所差异,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判断。如果您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抵押优先购买权和租赁优先购买权冲突的情况,建议您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01-26 14:39: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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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您是抵押权人,为了确保您的抵押优先购买权能够有效行使,首先要做好抵押登记工作。这是因为已登记的抵押在与租赁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具有优先性。一旦抵押物需要被拍卖、变卖等处分时,您就可以凭借已登记的抵押状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抵押物。
(二)如果您是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谨慎核实租赁物是否存在抵押情况。如果发现存在未登记的抵押,在出租人拟出售租赁物时,您的租赁优先购买权可能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的权利。但如果是已登记的抵押,您要清楚抵押权人可能会优先购买。
(三)如果在实际情况中遇到抵押优先购买权和租赁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争议,相关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如抵押登记证明、租赁合同、租赁物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这些证据有助于在法律纠纷中确定自己的权利状态。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这表明在抵押与租赁关系的处理上,先租后押时租赁关系的稳定性得到保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租赁优先购买权和抵押优先购买权的界定基础。

2025-01-26 14:3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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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优先购买权是抵押物处分时,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抵押物的权利,这是保障抵押权人利益,让其有机会以合理价获取抵押物。
2. 租赁优先购买权是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要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的权利,目的是维护租赁关系稳定,保障承租人居住或使用权益。
3. 实践中,这两种优先购买权可能冲突。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租赁,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时可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未登记的抵押不能对抗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可能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人的权利,具体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件判断。

2025-01-26 13:51:22 回复

对于租赁抵押物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作为承租人时,如果出租人出卖其出租物,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其特征:  (1)基于法律的规定;  (2)是一种物权性质的请求权;  (3)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优先购买人依自己一方的意思,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契约,无须出租人的承诺;  (4)具有专属性。此权利仅属于承租人本身。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租赁权是债权,一般情况下物权优于债务,但根据有关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处理物权与债权关系的一个例外。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实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2、抵押权与承租权相遇 应保护先设立的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实际是确立了“设立优先原则”,即何种权利设立在先即可取得对抗后设立权利的优先地位。面对租赁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那个权利先存在的,法律即保护先存在的那个权利,而后存在的权利必须为先存在的权利“让步”。
3、对于已设立的抵押权 房屋承租人应当知晓: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相关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承租人对于抵押的存在是知晓的,其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到的租赁风险的存在,承租人没有任何理由妨碍抵押权的实现。
4、如相关不动产带“租约”被正常拍卖成功了等,除去租赁权就成为了没有必要的事。
房屋在进行抵押之后是不适用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所以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约的时候承租人选了解到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抵押出去如果已经被抵押出去最好不要进行承租。因为已经抵押出去的房屋对于租赁合同是没有相关保障的。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租赁权是债权,一般情况下物权优于债务,但根据有关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处理物权与债权关系的一个例外。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实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2、、抵押权与承租权相遇 应保护先设立的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实际是确立了“设立优先原则”,即何种权利设立在先即可取得对抗后设立权利的优先地位。面对租赁权与抵押权之间的冲突,那个权利先存在的,法律即保护先存在的那个权利,而后存在的权利必须为先存在的权利“让步”。
3、对于已设立的抵押权 房屋承租人应当知晓: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相关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承租人对于抵押的存在是知晓的,其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到的租赁风险的存在,承租人没有任何理由妨碍抵押权的实现。
3、如相关不动产带“租约”被正常拍卖成功了等,除去租赁权就成为了没有必要的事。
房屋在进行抵押之后是不适用用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所以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约的时候承租人选了解到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抵押出去如果已经被抵押出去最好不要进行承租。因为已经抵押出去的房屋对于租赁合同是没有相关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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