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所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自动履行为基本方式,只有在败诉方不自动履行的情况下,胜诉方才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我国仲裁是一裁终局,如果仲裁有错误,没有别的补救办法,败诉方的正当权益就无法保障。因此仲裁排斥法院管辖权的原则与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就出现了冲突,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规定,则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措施,它是针对已被一方当事人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极为有效的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仲裁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提出的证据,应从以下几方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表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约定,因此,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行使仲裁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也就无权受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当然不能予以执行。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
《执行担保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确立了执行担保期间这一全新的制度。这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方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曾经规定过担保期限,但因其内涵与担保法的保证期间明显不同,实践中常常引发误解;另一方面,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没有约束,如果申请执行人长期不主张权利,既会对担保人的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还存在利用执行担保使担保人财产被长期查封,进而规避担保人的债权人求偿的可能。
最终,本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的要件:第
一,担保人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第
二,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第
三,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上述要件的担保行为可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担保人应受有关执行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该担保人的财产。
可以异地申请执行 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也就是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在15日内,双方不服,可以上诉至当地的人民法院,如果15日内双方未上诉,裁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可以拿着裁决书去单位执行,如果单位拒绝支付裁决书上支持的请求,可以当当地的人民法院的执行庭去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时间大概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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