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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死亡人的土地归谁所有

余** 天津-蓟州区 土地承包咨询 2025.01.26 09:06:44 385人阅读

法律规定死亡人的土地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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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土地所有权方面,我国明确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仅拥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家庭承包时承包人死亡,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等合法途径取得的,土地使用期限内,继承人可继承相应权益;期限届满则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提醒:
死亡人的土地相关权益归属复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涉及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6 15: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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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仅有使用权。死亡人的土地相关权益归属,要依据土地性质、取得方式及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个人无法拥有土地所有权。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家庭承包时,承包人死亡,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若通过出让等合法方式取得,在使用期限内,继承人可继承相应权益,期限届满则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权益归属和继承问题较为复杂,且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您在土地权益继承或相关法律问题上存在疑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6 14:4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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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若为家庭承包,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这保障了家庭在承包期内的土地经营权益。

(二)若是林地承包,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使林地承包权益得以延续。

(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等合法方式取得且在使用期限内,继承人可继承相应权益;使用期限届满,则按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5-01-26 13:1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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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个人仅有使用权,土地不归个人所有。
    这是明确的土地权属划分,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管理与利用。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家庭承包时承包人死亡,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体现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延续保障。

3.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取得且在使用期限内,继承人可继承相应权益;期限届满按规定处理。
    明确城市土地权益的继承及后续处置规则。

4. 死亡人土地相关权益归属,要依据土地性质、取得方式及法律规定确定。
    遵循法律能确保土地权益的合理分配。

2025-01-26 11:3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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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明确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仅拥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形。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当承包人死亡时,家庭承包的情况下,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能够继续承包。这保障了家庭在承包期内对土地的持续经营权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
2. 若是林地承包,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经营具有一定特殊性和长期性,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符合实际需求。

3.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若通过出让等合法途径取得,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继承人可依法继承相应权益。但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时,要依据具体情况按法律规定处理。

针对这些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权益继承的宣传和指导,让民众清晰了解规定。同时,在办理继承手续时,应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确保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2025-01-26 09:47:2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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