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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单位能解除合同吗

王* 吉林-松原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1.26 08:20:25 324人阅读

重大疾病单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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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期内保障:员工患重大疾病处于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不得按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患病员工的基本权益保护,确保其在治疗期间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2)医疗期的确定:医疗期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来确定,不同工作年限对应不同时长医疗期,以此合理平衡单位和员工利益。
(3)医疗期满后情况:若医疗期满,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提醒:
员工患病在医疗期要注意保留相关治疗和诊断凭证,单位解除合同若不符合规定,员工可依法维权。

2025-01-26 11: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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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患重大疾病在规定医疗期内,单位通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让其能安心治病。
(二)医疗期按工作年限确定,像实际工作十年以下、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是三个月,五年以上则为六个月等,明确的期限规定有利于双方知晓权益。
(三)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后续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025-01-26 11:1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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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员工患重大疾病处于规定医疗期内,单位通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按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规定解约。
2.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确定。如实际工作十年以下,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三个月;五年以上则六个月等。
3. 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及新安排工作,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付一月工资后可解约,但要付经济补偿。

2025-01-26 10:3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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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重大疾病在规定医疗期内,单位通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1. 医疗期内的保护:依据相关法律,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规定医疗期内时,用人单位不得按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合同。这能让患病员工安心治疗,不必担忧工作问题。
2. 医疗期的确定:医疗期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关。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则为六个月等,具体规定明确且合理。

3. 医疗期满后的情况:若医疗期满,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员工权益。对于患病员工,应给予必要关怀和支持。员工自身也应积极治疗,争取早日恢复工作能力。

2025-01-26 09:25: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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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员工患重大疾病在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在履行法定程序并支付经济补偿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等确定,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等。这是为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的权益。而当医疗期满,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且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既考虑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也兼顾了对劳动者的合理补偿。若你在这方面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1-26 08:57:08 回复

解答如下, 核心内容:年底了,工资能不能在节日前到手、劳动合同期满了的后续处理等成了每个劳动者的共同关注点,同时劳动纠纷案件也出现的更加频繁。浙江省高级人民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下简称《解答》)。这份《解答》是今年省高院民一庭与省劳动仲裁院联合“出品”的,已分别下发给了全省和仲裁系统,作为审判和仲裁合同期内身患重病公司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例:陈某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会计,劳动合同期满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2010年4月,陈某被确诊为直肠癌,此后未去公司上班。2011年5月16日,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工资至2010年10月。陈某不接受。解释:认为,陈某因病无法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6个月以内的病假须支付相应工资;6个月以上的病假,应按陈某连续工龄的长短发放疾病救济费;陈某医疗期满至劳动关系解除之前,公司未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应发放疾病救济费;鉴于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应支付逾期未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2011年5月16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陈某患直肠癌,经数次化疗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此公司应支付陈某医疗补助费。上述五笔费用按照陈某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合计约11万元,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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