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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调岗新岗位必须不同吗

侯** 广东-东莞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1.26 06:46:53 466人阅读

不胜任调岗新岗位必须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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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不胜任工作情况下的调岗,新岗位通常应与原岗位有所不同,调岗需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等原则,且要与劳动者沟通协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旨在为劳动者提供适合其能力的工作环境助其完成任务。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完全相同,无法体现调岗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合理调岗会综合考虑劳动者技能、经验、身体状况等因素,新岗位在工作内容、难度、要求等方面会有所调整,例如从技术要求高的岗位调到注重操作规范且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岗位。同时,调岗必须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原则,不得带有侮辱性、惩罚性。因为调岗涉及到劳动者的工作权益,所以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此类调岗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6 11: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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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胜任工作时调岗,新岗位一般要和原岗位不一样。因为用人单位调岗本意是给劳动者找更适配能力的环境,助其完成工作,若新老岗位相同,调岗就没意义。
2. 合理调岗要考虑劳动者技能、经验、身体状况等,新岗位在内容、难度、要求等方面会调整,像从高技术岗调到重操作规范的岗。
3. 调岗要合法、合理、公平,不能侮辱、惩罚劳动者,还得和劳动者沟通协商。

2025-01-26 10:4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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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胜任工作情况下的调岗,新岗位确实通常应与原岗位有所不同。这是基于用人单位调岗目的及合理性的必然要求。

1. 从调岗目的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是为提供适合其能力的工作环境助其完成任务。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完全相同,无法体现调岗意义,也不能达到改善工作状况的目的。
2. 从合理调岗考虑因素看,应结合劳动者技能、经验、身体状况等。比如从技术要求高岗位调至注重操作规范的相对低技术要求岗位,在工作内容、难度、要求等方面作调整,更契合劳动者能力。

为确保调岗合法合理,用人单位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原则,不得带有侮辱性、惩罚性。调岗前要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协商,告知调岗原因、新岗位情况等,尊重劳动者意见,若劳动者有合理诉求应妥善处理。

2025-01-26 09:2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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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调岗目的明确。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旨在为劳动者提供适配其能力的工作环境。若新岗位与原岗位无差异,调岗便失去合理性与必要性。
(2)考虑多方面因素。合理调岗需综合考量劳动者技能、经验、身体状况等。新岗位在工作内容、难度、要求等方面应有所调整,例如从技术要求高的岗位调至更注重操作规范且技术要求较低的岗位。
(3)遵循相关原则。调岗必须合法、合理、公平,不能带有侮辱性、惩罚性,还需与劳动者沟通协商。

提醒:
用人单位调岗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劳动者若遇不合理调岗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案情不同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26 07: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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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岗时要基于劳动者实际能力,充分考虑其技能、经验、身体状况等,确保新岗位更适配其能力,比如从技术高岗调至注重操作规范的低技术岗。
(二)新岗位应与原岗位有所不同,在工作内容、难度、要求等方面合理调整,体现调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调岗要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原则,不能带有侮辱性、惩罚性,且需与劳动者沟通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025-01-26 07:23:21 回复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中已经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一定要建立在平等自愿,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在实际生活中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同时调整工资,如果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员工应当遵守这样的约定,单位的调岗调资行为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约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建议大家既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要注意你所签订的条款内容,一旦签订下来,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内容;但另一方面如果有明确约定单位可以单方变更的情况下,你还是必须接受,除非是无效约定。

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
也就是说,企业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给员工调岗,员工有权拒绝调岗并可在原岗位上继续工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嗨,尊敬的当事人,针对您所提问的问题,是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我《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特殊情况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您不用担心,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护您的权益,相关的法律条文我都帮你收集好了,你可以参考一下,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依据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第2、第3项规定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若您还有其他不懂的问题,可以继续发问,我会尽力帮你解答,但建议最好携带相关资料进行当面咨询,详细分析帮你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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