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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没没实缴可以追加股东吗

刘** 天津-北辰区 股权咨询 2025.01.26 04:14:41 410人阅读

股东没没实缴可以追加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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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未实缴出资时,特定情形下有追加股东的可能。比如公司欠债还不上,同时有股东没把该出的钱足额交齐,这种时候,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这些没交够钱的股东,在没交的钱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那部分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不过追加股东不是随意的,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得有足够证据表明股东确实没实缴出资,公司也确实存在债务等情况。
3. 另外,其他已经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也得担起相应责任。总之,是否追加股东以及怎么追加,得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

2025-01-26 09: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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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要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首先要做的是收集充分的证据。一方面,要证明公司确实存在无法清偿的债务,比如收集公司的财务报表、债务催收记录、法院关于公司债务的裁判文书等,用以清晰显示公司的债务状况以及其无力清偿的事实。另一方面,要证明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例如查阅公司的验资报告、出资凭证、股东之间关于出资的协议等,明确股东实际出资与应出资之间的差额。
(二)在准备好充分证据后,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要清晰阐述事实和法律依据,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三)对于其他已实缴出资的股东,如果存在未出资范围内的情况,同样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已实缴出资股东应积极配合调查,明确自身及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避免因其他股东的问题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股东未实缴出资且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2025-01-26 08:4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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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时在特定情形下可追加股东。当公司债务无法清偿且股东未足额出资,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1. 追加股东需严格符合法律条件和程序。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及公司债务的存在,确保追加行为合法合规。
2. 其他已实缴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也担责,这体现了股东责任的公平性和整体性。

解决措施及建议:债权人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公司财务报表、股东出资记录等,以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及公司债务情况。在准备追加股东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避免因程序不当引发法律风险。

2025-01-26 08:2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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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公司债务无法清偿且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情形时,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下,债权人有权追加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已实缴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也需担责。
法律解析:
1、法律依据明确,当公司出现债务无法清偿状况,同时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债权人可依法请求相关股东担责。这是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股东逃避出资义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2、追加股东有严格条件和程序,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以及公司债务的真实存在等,以确保追加行为合法合规。
3、其他已实缴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也是基于公平和责任共担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若遇到涉及股东未实缴出资及追加股东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6 07:3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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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公司债务无法清偿且股东未足额出资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相关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公司对外负债累累,而部分股东却未按规定实缴出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有权利主张。
(2)追加股东有严格条件和程序,必须有充分证据证实股东未实缴出资以及公司债务确实存在,比如要有公司财务账目、出资凭证等相关证据支撑。
(3)其他已实缴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也要担责,这是为了保障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提醒:
追加股东涉及复杂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不同案件情况各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26 06:10:03 回复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确定其责任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股东出资瑕疵
股东出资瑕疵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查明公司股东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形,应当作出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二、公司人格形骸化
执行程序中经常遇到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公司,公司即股东,一个公司两个股东,夫妻俩或者与子女等,办公室设在家里。在执行程序中,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事实成立,执行机构可以裁定追加控制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
执行程序中一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机构发现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若股东拒绝证明或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执行机构可以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
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执行程序中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追回公司财产或者追加侵权股东为被执行人,令其在侵权责任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解答如下,
一、股东投资追加款,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会计分录是: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
二、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
三、一般企业(指非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均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这个概念是《公司法》提到的股东对本人所应缴纳的全部股本的承诺和认可,但是他和实缴股本是两个概念。
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它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故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采纳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权资本制,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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