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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工伤认定后多长时间能劳动能力鉴定

饶* 陕西-商洛 工伤鉴定咨询 2025.01.26 03:40:26 486人阅读

如皋工伤认定后多长时间能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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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遭遇工伤后,若经治疗,伤情达到相对稳定状态,且存在残疾、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比如有的职工受伤后肢体活动受限,影响工作,这种情况就符合鉴定条件。
2. 工伤认定后,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无固定时长要求,重点在于伤情是否稳定。实际中,若工伤职工恢复良好且伤情稳定,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就能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3.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通常60日内会给出鉴定结论。如有必要,期限可延长30日。总之,以伤情稳定为前提及时申请鉴定很重要。

2025-01-26 09: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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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下,职工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重点在于伤情的稳定性,工伤认定后具体多久进行鉴定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有的职工受伤较轻,恢复较快,在较短时间内伤情就稳定了,就可以考虑申请鉴定;而有的职工伤情较重,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恢复,那就得等恢复到相对稳定的状态再申请。
(二)当工伤职工的伤情恢复良好且稳定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能够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是遇到一些复杂情况,比如伤情较为特殊,需要更多时间进行检查、评估等,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职工及其相关人员要密切关注伤情恢复情况,以伤情稳定为前提,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因为及时鉴定有利于后续工伤待遇的确定等相关事宜的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025-01-26 08:3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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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后,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就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未明确规定,关键在于伤情是否稳定。
1. 从实际情况出发,当工伤职工伤情恢复良好且稳定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为确保劳动能力鉴定顺利进行,建议工伤职工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使伤情稳定。用人单位和相关亲属要密切关注伤情变化,在符合条件时及时提出申请,同时准备好相关材料,以便鉴定委员会能高效、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

2025-01-26 06:40: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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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后进行鉴定的时间无明确规定,以伤情稳定为关键,鉴定委员会一般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法律解析:
1、依据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需在职工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开展,这是为了确保鉴定结果能真实反映职工的劳动能力状况。
2、工伤认定后何时进行鉴定并无固定时长要求,主要看伤情。伤情恢复好且稳定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就能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通常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遇到复杂情况必要时可延长30日,这是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劳动能力鉴定涉及职工的切身权益,若你对相关内容还有疑问或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1-26 06:1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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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法律未明确规定工伤认定后多久做鉴定,伤情稳定是关键。
2. 实际操作中,若伤情恢复良好且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3.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一般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提醒: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定要确保伤情相对稳定,否则可能影响鉴定结果,若对鉴定相关事宜存疑,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26 04:45:5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鉴定时机。医疗期满必须鉴定,条例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 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 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
2、伤残鉴定的时效。凡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综上可知,申请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时间为工伤医疗期后的1个月到24个月,但最长不能超过36个月。更多工伤鉴定方面的知识,你可以继续关注我们律图网站后期推出的相关文章,然后进行深入了解。要是你在这方面存在法律疑问的话,也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快帮助你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康复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和补贴、奖金,与上班同样),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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