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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子女怎么分配

袁* 北京-昌平区 宅基地咨询 2025.01.25 14:25:07 454人阅读

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子女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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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里,子女分配多由法律法规和动迁政策决定。
其一,若宅基地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子女凭借家庭成员身份能主张份额。
其二,动迁补偿含房屋和宅基地补偿等,房屋补偿子女可按在房屋中的份额分配,宅基地补偿虽一般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有些情况会对子女适当补偿或给予安置权益。
其三,具体分配要综合当地动迁政策、家庭内部协商和法律规定。若有争议,先协商,协商无果就走法律途径,让法院依具体情况判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
首先,家庭内部要积极沟通协商,明确各自权益。
其次,深入了解当地动迁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主张合理合法。
最后,若走法律途径,要收集好相关证据。

2025-01-25 21: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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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在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时,首先要明确宅基地上房屋是否为家庭共有财产。若为家庭共有,子女凭借家庭成员身份有主张份额的权利。
2. 动迁补偿中的房屋补偿部分,子女能依照在房屋里所占份额分配。
3. 宅基地补偿虽然一般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某些情况下,子女可能得到适当补偿或安置权益,这取决于当地动迁政策等多种因素。
4. 整个分配方式是综合当地动迁政策、家庭内部协商以及法律规定的结果。如果产生争议,协商是首选解决方式,若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提醒:
不同家庭情况复杂多样,在动迁分配中,应详细了解当地动迁政策,家庭内部尽早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如遇复杂情况可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1-25 19:5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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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中子女分配依法律法规、动迁政策,家庭共有房屋子女可主张份额,补偿分配综合多方面确定,争议可协商或走法律途径。
法律解析:
1、在宅基地动迁时,若宅基地上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根据相关法律,子女作为家庭成员有权利主张自己的份额。例如在家庭共同出资建造房屋的情况下,子女对房屋有一定权益,这体现在房屋补偿部分可按份额分配。
2、宅基地补偿虽一般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某些情形下子女可能得到适当补偿或安置权益。这受当地动迁政策影响,不同地区规定不同。同时家庭内部协商也是重要环节,如果家庭成员能协商一致确定分配方案,这是比较理想的情况。然而一旦产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动迁政策、家庭情况等具体判定。
如果你对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中子女分配问题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咨询。

2025-01-25 18:3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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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子女想要在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中获得合理分配,首先要明确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子女要收集能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权益的证据,比如建房时的出资证明、家庭关于房屋分配的约定等。在动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部分,依据自己在房屋中的份额主张相应补偿。
(二)对于宅基地补偿部分,虽然通常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如果当地政策有规定对子女进行适当补偿或给予安置权益的情况,子女要及时了解政策内容,按照政策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争取权益。
(三)在家庭内部,子女应积极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保持理性,尊重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如对房屋的贡献大小、赡养老人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四)若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动迁政策、家庭内部实际情况、证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宅基地动迁涉及家庭共有房屋财产分配时,这条规定有助于确定家庭成员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权等相关权益,从而为动迁补偿的分配提供依据。

2025-01-25 18:0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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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上海农村宅基地动迁时,子女的分配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动迁政策确定。
2. 要是宅基地上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子女凭借家庭成员身份能主张份额。
3. 动迁补偿有房屋补偿、宅基地补偿等。房屋补偿这块,子女可按自己在房屋中的份额来分配。
4. 宅基地补偿一般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过有些时候,子女也可能得到适当补偿或者安置权益。
5. 具体分配方式得综合当地动迁政策、家庭内部协商以及法律规定来考虑。
6. 有争议的话,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走法律途径,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2025-01-25 16:02:41 回复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rn贷:其他业务收入rn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五、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农村宅基地拆迁有着很强的身份属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为安置对象的。 但是,非拆迁地居民因继承享受动迁利益的,也仅以房产的动迁价值为准,不享受其他的动迁政策。最主要的还是要依据本拆迁地块的动迁政策而定。 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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