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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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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死亡赔偿金归孩子所有吗

鲁* 天津-和平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1.25 16:43:32 466人阅读

离婚死亡赔偿金归孩子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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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死亡赔偿金不归孩子单独所有,孩子有权参与部分内容分配。
法律解析: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它包含多种补偿内容,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若孩子属于死者需抚养的被扶养人,此部分归孩子所有,以保障其生活与成长。而其余部分,要综合考虑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紧密程度以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在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间合理分配。离婚后夫妻关系虽解除,但孩子作为近亲属,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但不是全部归其所有。因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所有近亲属的一种综合性赔偿,需兼顾各方利益,进行合理分割。如果您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025-01-25 21: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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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后,死亡赔偿金并非孩子单独所有。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是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包含多种补偿。
2. 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若孩子需死者抚养,该部分归孩子,保障其生活成长。
3. 其余部分,会按关系亲疏、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等,在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间合理分配,孩子有权参与部分分配,但非全部所有。

2025-01-25 20:1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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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死亡赔偿金确实不归孩子单独所有。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死者遗产,其构成包含多种补偿内容。

1. 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若孩子属于死者需抚养的被扶养人,此部分费用应归孩子所有,这是保障孩子生活和成长的必要资金,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成长提供经济支持。

2. 其余部分的分配:死亡赔偿金其余部分会综合多因素在近亲属间合理分配。如与死者关系亲疏远近,关系越亲近可能分得比例越高;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共同生活时间长、依赖程度高的分得可能较多;生活来源情况等。

建议在分配时,各方应充分协商,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025-01-25 18:3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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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死亡赔偿金性质特殊,并非死者遗产,是对近亲属的赔偿。它涵盖多种补偿内容,不能简单等同于遗产进行分配。
(2)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若孩子是死者需抚养的被扶养人,该部分应归孩子所有,以保障其生活与成长需求。
(3)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外的其余部分,要综合考虑与死者关系亲疏、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在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间合理分配。离婚后,孩子作为近亲属有权参与部分分配,但不是单独所有。

提醒:
在涉及离婚后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时,各方应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如有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25 17:3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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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死亡赔偿金性质。它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包含多种补偿内容。
(二)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归属。若孩子是死者需抚养的被扶养人,这部分费用归孩子,保障其生活成长。

(三)合理分配其余赔偿金。其余部分要按与死者关系亲疏、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在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间分配。离婚后孩子作为近亲属有权参与部分分配,但不是全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01-25 17:26:1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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