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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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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有财产如何认定

王* 山东-东营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25 16:38:57 437人阅读

双方共有财产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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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按份共有中,共有人权利义务依据各自份额确定。如多人合伙投资项目,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亏损,份额清晰明确,各自在份额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权利义务平等,不区分份额。像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共同管理、使用,不存在某一人份额多少的问题。
(3)认定共有财产时,先看是否有书面协议约定,有则从约定;无约定或不明时,综合财产来源、取得方式等判断。

提醒:
在涉及共有财产事务时,务必明确共有方式及份额,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01-25 19: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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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认定共有财产需考虑财产来源、取得方式、当事人约定等因素,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依法及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依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像两人按不同出资比例购房,就按出资份额享有房产权益。共同共有时,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等常属此类,如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等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享有。在认定共有财产时,财产来源、取得方式及当事人约定等是重要考量因素。若有书面协议明确共有方式及份额,就按约定认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就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实际生活中,若对共有财产的认定及相关权益存在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5 19:1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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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共有财产类型。确认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按出资比例购房;共同共有则不分份额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像夫妻共同财产。

(二)考虑认定因素。要考虑财产来源、取得方式及当事人约定等。有书面协议明确共有方式及份额的,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的,依法及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025-01-25 19:0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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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有财产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分。按份共有时,共有人依据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像两人按出资比例购房,就按出资份额享房产权益。
2. 共同共有下,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等都属此类,如夫妻婚姻存续期的工资等收益,双方不分份额共有。
3. 认定共有财产,要考虑财产来源、取得方式及约定等。有书面协议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则综合法律与具体情况判断。

2025-01-25 18:50: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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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1. 按份共有方面,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比如两人按不同出资比例购房,就按出资份额对房产享有权益,这种共有方式明确了各共有人的具体份额,其权利义务与份额紧密相关。

2. 共同共有中,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像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以及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共有财产等都属于此类。如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双方共同享有,不存在份额之分。

认定共有财产时,要考虑财产来源、取得方式和当事人约定等因素。若有书面协议明确共有方式及份额,依约定认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建议在涉及共有财产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若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5-01-25 18:31:13 回复

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双方的银行存款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怠禒糙溉孬防茬狮长饯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夫妻关系存续超过一定年限,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该条规定已经因与后来新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结婚时间长短,都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

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双方的银行存款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怠禒糙溉孬防茬狮长饯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现在仍然有很多人认为,夫妻关系存续超过一定年限,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该条规定已经因与后来新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而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结婚时间长短,都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文中介绍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而分割的原则除了遵循男女鹏等原则,还要遵循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等其它几点原则,可是毕竟财产的分割关系到个人的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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