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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苏州工资如何计算

王* 江西-抚州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1.25 04:24:32 303人阅读

劳动法苏州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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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月工资计算依据明确,通过特定公式算出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在此基础上能算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这为工资核算提供了统一标准,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工资计算上有清晰的依据。
(2)加班工资的计算有严格规定,不同加班情形对应不同的报酬标准。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有150%、200%、300%的工资报酬规定,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加班权益。
(3)苏州当地可能存在细化政策,如最低工资标准等,关注当地劳动部门信息能确保工资计算符合当地规定。

提醒:
劳动者应留意自身工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若遇不符可向劳动部门反映;用人单位也要严格按规定计算工资,避免法律风险。

2025-01-25 10: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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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工资计算时,先确定月计薪天数,按(365天     104天休息日)÷ 12月得出21.75天。再用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得到日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8小时)可得小时工资。

(二)加班工资计算,延长工作时间付不低于工资150%报酬;休息日工作且无补休付不低于200%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付不低于300%报酬。

(三)关注苏州当地劳动部门信息,了解当地关于工资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等细化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5-01-25 09:2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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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苏州算工资,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来。
  月工资计算时,月计薪天数是用一年365天减去104天休息日,再除以12个月,得出21.75天。日工资就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则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乘8小时的结果。

2. 加班工资的计算有讲究。
  要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得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要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3. 苏州当地也许有具体政策。
  可能会对工资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等细化,所以得留意当地劳动部门的相关信息。

2025-01-25 08:2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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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资计算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月工资计算:月计薪天数按(365天     104天休息日)÷ 12月得出,为21.75天。日工资通过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计算,小时工资则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8小时)。这为准确计算工资提供了明确标准。
2. 加班工资计算: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且不能补休,支付不低于200%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300%报酬,保障劳动者加班权益。
3. 关注当地政策:苏州当地劳动部门可能出台具体政策细化工资计算及最低工资标准等。

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和支付工资,避免劳动纠纷。劳动者也应关注自身工资计算是否合规,若遇问题,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2025-01-25 07:2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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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苏州,工资计算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日工资、小时工资有相应计算方式,加班工资根据不同加班情形有150%、200%、300%等不同报酬标准,同时要关注当地劳动部门关于工资计算、最低工资标准等细化规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式是为了更科学合理地计算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以此为基础计算,保障劳动者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在加班工资方面,安排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等不同情况,规定不同报酬标准,这是对劳动者额外付出劳动的合理补偿。苏州当地劳动部门可能会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政策,如最低工资标准等,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进一步保障。若劳动者对自身工资计算存在疑问,或遇到工资支付不合理等问题,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5 06:18:1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该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因此符合苏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依法享有产假期间应正常支付其全额工资,若收到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工资的,再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如生育津贴低于等于其产假工资的,则无需再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上述待遇的,劳动者可至当地劳动监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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