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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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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离婚放弃抚养权有效吗

杨* 北京-丰台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1.25 05:05:13 318人阅读

没有离婚放弃抚养权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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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权是法定权利和义务,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强制规定,不能私下随意放弃,这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基本权益。
(2)离婚时,父母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归属。而未离婚状态下,不存在一方放弃抚养权一说,这种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3)即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探视权等权利,且要承担抚养费用。

提醒:
在婚姻关系中,不要轻易认为可以放弃抚养权,这种行为无法得到法律认可,若涉及抚养权相关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我进一步分析。

2025-01-25 09: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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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放弃抚养权的行为一般是无效的。
法律解析:
抚养权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抚养子女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基本权益的重要举措,不允许父母通过私下约定随意放弃。
只有在离婚时,父母双方才可通过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即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旧享有探视权等权利,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因为法律始终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他们在成长过程中能得到父母双方应有的关爱和支持。所以,未离婚时放弃抚养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您在抚养权相关问题上还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5-01-25 08:1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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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离婚时不能放弃抚养权,因为抚养权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是法定权利和义务,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这是强制性规定,私下约定放弃无效。

(二)离婚时,可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归属,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有探视权,还需承担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025-01-25 07:14: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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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离婚时放弃抚养权通常没效力。因为抚养权源于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私下约定放弃不行。
2. 只有离婚时,父母才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归属。
3.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有探视权,还得承担抚养费。总之,未离婚放弃抚养权无法律效力。

2025-01-25 06:0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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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放弃抚养权的行为确实是无效的。这是基于法律对父母抚养子女义务的明确规定,旨在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与权益。

1. 抚养权具有法定性。抚养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不能私自约定放弃。
2. 未离婚时放弃行为无效。在婚姻关系持续阶段,父母的抚养责任不可逃避,所谓的放弃抚养权无法改变其法定抚养义务,不具有法律效力。

3. 离婚时才有抚养权归属确定。只有在离婚时,父母双方才可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来明确子女抚养权归属,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仍有探视权并需承担抚养费。

针对此情况,若有类似私下放弃抚养权的约定,应明确其无效性。若涉及子女抚养纠纷,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抚养事宜,切实保障子女权益。

2025-01-25 05:05: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抚养权协议是否有效
“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知识
关于孩子抚养权判决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1、什么情况下,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2、什么情况下,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弃抚养权协议是否有效
“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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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抚养权判决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1、什么情况下,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2、什么情况下,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于12月生育女儿王某某。后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自愿离婚;王某某由王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王某放弃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完毕等。6月,王某某李某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具有约束力,王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作为直接抚养方承担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故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在具备法定条件后,可另行主张。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在父母离婚后要求李某增加抚养费是否符合给付条件?笔者认为,王某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增加抚养费的合理事由,因此李某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中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合法、有效,且属蕴含道德义务的约定,均应恪守履行。该约定,一方面对子女而言,是父母双方如何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处分,并非免除对子女抚养义务,故未损害子女利益,具体到本案,李某显然也不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另一方面,对王某与李某而言,即使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仍共同享有对女儿的监护权,双方有权对抚养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二,子女在父母离婚后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具有正当理由。关于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中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由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时,应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基本前提,符合增加条件方可获得支持。不能举证证明符合增加条件的,就不能因此获得支持。

三,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定抚养费用的负担导致不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合理事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设定监护制度的本意,在于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监护人协助或直接由监护人实施。在此类无行为能力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案件的背后,往往蕴含直接抚养方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协议后,转而以子女名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也并不鲜见。若轻易改变离婚双方的协议,既不符合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也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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