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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劳动仲裁需要多长时间

刘** 河南-驻马店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1.25 03:22:25 482人阅读

广东劳动仲裁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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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理时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这是为了确保申请能及时进入仲裁程序,避免拖延。
(2)一般审结期限:受理后通常应在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审理,保障案件能在相对合理时间内得到解决。
(3)延期规定: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批准可延期且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十五日,这体现了在特殊情况下对复杂案件审理时间的合理安排。
(4)特殊情况:存在鉴定、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况或集体劳动争议等复杂案件时,审理时间可能延长,以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提醒:
在广东进行劳动仲裁时,要留意各时间节点,积极配合提供材料,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2025-01-25 08: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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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受理方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这是为了及时对申请作出回应,让申请人知晓情况。
(二)审理期限上,一般应在受理后45日内结束仲裁审理。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期,延长期限不超15日,即通常从受理到审结最长不超60日。
(三)特殊情况时,如需要鉴定、公告送达等,或者是集体劳动争议等复杂案件,审理时间可能延长,当事人要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025-01-25 06:54: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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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东搞劳动仲裁,仲裁委收到申请后,5天内决定接不接。接了之后,正常45天内完成审理。  

若案情复杂要延期,得仲裁委主任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不过延期最多15天。

一般从受理到结束,最长60天。要是有鉴定、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况,时间会延长。复杂案件像集体劳动争议,审理周期也会变。双方都得积极配合,提供材料信息,保证仲裁顺利。  

2025-01-25 05:5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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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进行劳动仲裁,时间规定有明确安排,且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1. 受理期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这一规定确保申请能及时得到回应,保障当事人权益。
2. 一般审结期限:受理后,通常应在四十五日内完成仲裁审理。此规定促使仲裁程序高效进行,避免拖延。

3. 延期规定:若案情复杂需延期,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十五日。这兼顾了复杂案件的实际需求。

4. 特殊情况处理:特殊情况如鉴定、公告送达等会使时间延长,集体劳动争议等复杂案件审理周期也可能变化。

为保障仲裁顺利进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必要材料和信息。仲裁机构也应合理安排流程,提高效率,在遵循规定的同时,尽可能缩短审理时间,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2025-01-25 05:3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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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广东进行劳动仲裁,一般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起算,通常从受理到审结最长不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可能会延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要在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审理。若案情复杂需延期,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且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十五日,所以正常情况下最长六十日审结。不过,当出现需要鉴定、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况,或者是集体劳动争议这类较复杂案件时,审理时间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变化。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材料和信息,确保仲裁顺利推进。如果您在广东涉及劳动仲裁且对相关时间规定或仲裁程序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25 04:26:2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80号)已从2008年5月1日停止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第五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六条 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 第二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 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第八条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 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一项、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三项和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 第九条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 第十条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职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 一、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 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三、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收费向人民提出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仲裁办案费办案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聘用人员费用等;文书表册印刷费;办案车辆及专业设备购置费;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管理政策和财务制度,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实施。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80号)已从2008年5月1日停止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第五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六条 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 第二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 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第八条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 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一项、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三项和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 第九条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 第十条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职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 一、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 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三、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收费向人民提出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仲裁办案费办案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聘用人员费用等;文书表册印刷费;办案车辆及专业设备购置费;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管理政策和财务制度,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实施。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80号)已从2008年5月1日停止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第五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六条 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 第二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 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第八条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 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一项、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三项和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 第九条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 第十条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职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 一、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 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三、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收费向人民提出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仲裁办案费办案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聘用人员费用等;文书表册印刷费;办案车辆及专业设备购置费;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管理政策和财务制度,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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