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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分流不去可以吗

林* 甘肃-嘉峪关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01.24 11:16:38 450人阅读

厂里分流不去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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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厂里分流属于正常生产经营调整,且劳动合同有相关约定,新岗位与原岗位在工作性质、强度等方面差异不大,这种情况下员工通常应服从安排,这是基于合同约定和企业合理经营需求。

(2)若分流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地点等,企业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未经同意,员工有权拒绝,因为这涉及到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关键条款。

(3)员工拒绝合理分流安排,企业可按规章制度处理;若拒绝不合理安排,企业不能对员工不合理处罚或解除合同,否则违法,员工可依法维权。
提醒:
面对厂里分流情况,要明确分流性质是否合理,自身权益受侵害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025-01-24 17:3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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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厂里分流不去是否可行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分流合理员工一般应服从,若不合理员工有权拒绝。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分流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调整,且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新岗位与原岗位在工作性质、强度等方面差异不大时,这种调整具有合理性,员工通常需要服从安排。这是因为企业在合法合规以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然而,若分流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关键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未经同意员工有权拒绝。若员工拒绝合理分流安排,企业可按规章制度处理;若拒绝不合理安排,企业若对员工进行不合理处罚或解除合同则违法,员工可依法维权。如果您在厂里遇到分流相关问题,不清楚是否合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1-24 17:0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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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分流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调整,劳动合同有相关约定,且新岗位与原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强度等差异不大,属于合理调整,员工通常应服从。因为这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也是企业正常运营所需。

(二)若分流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地点等,企业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未经同意员工可拒绝。这是保障员工的合同权益。

(三)员工拒绝合理分流安排,企业可按规章制度处理;拒绝不合理安排,企业若处罚或解除合同属违法,员工可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025-01-24 15:4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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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里分流员工,去不去得看具体情形。若分流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调整,且劳动合同有相关约定,新岗位与原岗位差异不大,这种调整合理,员工通常应服从。
2. 若分流涉及变更工作内容、地点等,企业得和员工协商一致,未经同意,员工可拒绝。
3. 员工拒合理分流,企业可按规章处理;拒不合理安排,企业不能不合理处罚或解约,否则违法,员工可维权。

2025-01-24 14: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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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分流不去是否可行,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1. 若分流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调整,且劳动合同有相关约定,调整也合理。例如新岗位与原岗位在工作性质、强度等方面差异不大,员工通常应服从安排。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分流安排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在合同约定和合理范围内,员工配合有助于企业正常运转。
2. 若分流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像工作内容、地点等,企业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未经员工同意,员工有权拒绝。因为劳动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变更需双方协商。

对于员工拒绝分流安排,若安排合理,企业可依规章制度处理;若安排不合理,企业不能对员工不合理处罚或解除合同,否则违法,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

2025-01-24 13:10:50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如果能够办理,而对方拖延不办,业主则可以要求办理房产证,并依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并对申请人进行资历审查。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经过现场竞价肯定竞得人后,拍卖人或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向竞得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肯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关于时间一般每一个环节都是两周左右时间内办完。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有第1、2、3项情形的,按上述规定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办理。 5、按司法程序被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8、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购买厂房和购买其他房屋最大的区别是要最要留意土地使用权是不是按国家规定合法的取得了土地使用证 取得方式是行政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同地段补交不同)。 2、慎重选择周边有居民区的厂房,由于早期城市规划问题,有的厂区位于居民区附近,容易发生法律纠纷。 3、了解和实地核实厂区的道路通行和周边交通状况,客观测评车程等影响企业运输成本的指标。 4、首先要确定房屋的所有权是谁的,要查验对方的《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最好还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须是原件。 5、了解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是否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会有他项权利记载),是否查封,是否被或者司法机关限制等,如果抵押,抵押权人是否有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6、是否为出租房,如果出租,租赁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7、是否有房屋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工业厂房买卖转让过户的流程如下所述(土地性质:出让): 1、厂房买卖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东会决议、法人、董事身份证复印件,卖方自建的相关原始资料(如建筑安装发票等); 2、厂房买卖双方协议(有地税部门开具的房产买卖发票的一起提供); 3、房产交易评估中价机构出具的该宗资产整体评估价格(不一定要求)。 1、厂房买卖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东会决议、法人、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2、厂房买卖双方协议; 3、契税证; 4、房屋交易部门提供要求填列的其他表格。 该环节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仅收取房产过户手续费、工本费。 1、厂房买卖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东会决议、法人、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2、厂房买卖双方协议; 3、契税证; 4、已过户到买方的房产证; 5、国土部门提供要求填列的其他表格。 该环节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仅收取过户手续费、工本费。以一百万元的转让价格为例,仅收取1200元过户手续费。 个人购买存量厂房(房产)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房产评估:评估价的0.25%-0.5%;贷款保险:贷款额的0.03%贷款保险费,贷款金额×每万元借款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费率0.557%-1%);图纸费:按实际购买费用;手续费:总价的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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