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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补偿金含加班费吗

付** 青海-海东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1.24 09:24:20 475人阅读

江苏经济补偿金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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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有明确界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础,这里工资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这是对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的一种考量。

(2)加班费性质特殊。它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劳动的报酬,并非稳定、持续的收入部分。其数额会因加班时间、加班频率不同而波动,具有不确定性和额外补偿性质。

(3)江苏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一般不包含加班费。这符合经济补偿金补偿性质和立法本意,能合理体现劳动者正常工资水平,也能准确反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保障双方权益公平。

提醒:
在涉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时,要留意当地关于计算基数的具体规定,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01-24 15: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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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计算标准。在江苏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依据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工资主要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常规劳动报酬。
(二)排除加班费。加班费因是正常工作时间外额外劳动的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和额外补偿性质,所以一般不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这样能合理反映劳动者正常工资水平和单位用工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这里并未将加班费纳入计算范围。

2025-01-24 15:1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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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江苏,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通常不含加班费。
  经济补偿金基数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2. 这里的工资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或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付劳动者的报酬,像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包含在内。

3. 加班费是正常工作外额外劳动报酬,有不确定性和额外补偿性质,排除在基数外,符合补偿性质与立法本意,能合理体现工资水平和用工成本。

2025-01-24 13:5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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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通常确实不包含加班费,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

1. 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构成来看,其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按规定是用人单位依据相关约定或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属于此范畴。明确这一构成有助于准确界定补偿范围。
2. 就加班费的性质而言,它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外额外劳动所得报酬,具有不确定性与额外补偿性质。若将其纳入计算基数,会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变得复杂且可能偏离其补偿本意。

针对这一情况,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将加班费从计算基数中排除,准确核算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收入,以此确定合理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劳动者也应了解自身权益,确保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2025-01-24 12:4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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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江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般不包含加班费。
法律解析: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按规定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属于此范畴。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外额外付出劳动获得的报酬,具有不确定性和额外补偿性质。把加班费排除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外,符合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性质与立法本意,能更合理反映劳动者正常工资水平以及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如果您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方面遇到具体问题,比如对工资构成存在疑惑或者不确定某些收入是否应计入计算基数,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或者我进行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4 11:16:38 回复

解答如下,
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3、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二、怎样计算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天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67.4小时或日工资标准÷8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不包括加班费。以上就是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江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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