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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仲裁怎么算

郭** 浙江-衢州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1.24 09:00:24 352人阅读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仲裁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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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计算标准方面,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这明确了经济补偿与工作时长的对应关系,保障劳动者因工作贡献获得合理补偿。
(2)“月工资”界定上,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这确保计算依据的客观性和合理性。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平衡了高收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
(3)证据提供上,劳动者要提供工作年限、工资收入等证据支撑经济补偿金数额主张,以确保诉求合理合法且能得到仲裁支持。

提醒:
仲裁时证据准备要充分,若证据不足可能影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主张。

2025-01-24 14: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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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在仲裁时,要依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主张。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在仲裁时,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工作年限、工资收入等证据。因为仲裁机构需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若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整理存在疑问,或者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太清楚,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4 13:4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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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确计算工作年限。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要清晰确定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长。

(二)正确确定月工资。一般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三)劳动者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比如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工资收入明细等,用以支撑自己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5-01-24 13:0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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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进行仲裁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算,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但超六个月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2. “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3. 仲裁时,劳动者要提供工作年限、工资收入等证据,支撑经济补偿金数额主张。

2025-01-24 11:1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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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在仲裁时,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1. 工作年限计算标准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种计算方式确保了补偿与工作时长合理挂钩,保障劳动者权益。
  
2. 月工资界定清晰。“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对于高收入劳动者,若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兼顾公平与合理。

3. 证据提供至关重要。仲裁时,劳动者要提供工作年限、工资收入等证据支持经济补偿金数额主张。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工资条、工作记录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也应按规定留存工资支付记录等,便于仲裁时核实。同时,双方应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主张合理合法。

2025-01-24 09:56:57 回复

  现实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客观原因,对已经订立的合同作某些变更,以至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  
一、仲裁协议存在,实体性合同变化不影响程序性合同。仲裁协议与所指向的合同本身,是—个合同,也是两个合同。仲裁协议不论作为合同的一个主要条款写入合同,还是合同订立后又补充或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与合同实体都是两个相互并由不同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行为。仲裁协议可以认为是于合同实体而存在的程序性合同  
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等于原合同债权、债务随之灭失,其纠纷仍应依原仲裁协议解决。  
三、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由于经济生活错纵复杂,反映经济关系变化的合同,必然也会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等情况,仲裁规范必然要与之相适应,所以我国《仲裁法》作了上述规定。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执行是申请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如果延期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其意见,裁定中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将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员经审查认为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的,为避免执行错误,应裁定中止执行。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等待继承期间,应中止执行。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后,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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