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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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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小孩一般财产怎么分

唐** 河北-廊坊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24 07:56:06 462人阅读

离婚有小孩一般财产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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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一定规则。夫妻共同财产优先协商分割,协商无果由法院判决,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有小孩时会顾及小孩利益,抚养小孩一方可能多分财产保障其生活教育需求。夫妻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像婚后所购房产属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法院会依实际判定归属与分割方式,一方因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得到的补偿也会在分割财产时被考虑。

解决措施和建议:夫妻离婚前应全面梳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协商时保持理性,考虑多方面因素。若对财产界定有疑问,可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2025-01-24 14: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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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遵循协商优先原则,双方能协商一致则按协商结果分割。
2. 协商不成时法院介入,判决会考量多种因素。其中照顾子女权益很关键,因为要保障孩子的生活与教育等,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会多分。
3. 对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也会着重考虑,这体现了公平性。
4. 夫妻个人财产明确为个人所有,不在共同财产分割范围内。
5. 像婚后房产这种典型的共同财产,协商无果时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定归属与分割。因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补偿在分割中也会被考虑。

提醒: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同家庭的财产构成和具体情况差异很大,若遇到复杂的财产分割情况,建议咨询律师进行深入分析。

2025-01-24 13:4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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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判决,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夫妻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法律解析:
1.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协商处理,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但如果协商失败,法院将介入。法院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其中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为原则。例如在涉及小孩时,抚养小孩的一方可能多分财产,这是为了保障小孩的生活和教育等需求。
2. 夫妻个人财产是明确归个人所有的,如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等,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是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尊重。
3. 像婚后购买的房产这种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协商无果时法院会考虑多种实际情况判定归属与分割方式,还有一方因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应得的补偿等也会在分割财产时被考虑进去,从而实现公平合理分割财产。

如果你对离婚财产分割还有疑问或者面临相关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

2025-01-24 11:51: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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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正处于离婚财产分割协商阶段,双方都应保持理性和坦诚。要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等。在协商时,可以根据双方对家庭财产的贡献、未来的经济需求等因素来确定分割比例。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经济支出,那么在协商时可以提出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的想法。
(二)若协商不成进入法院判决环节,对于想要争取更多财产的一方,需要积极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比如,自己是照顾子女和家庭较多的一方,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如邻居的证言、家庭支出的票据等,证明自己为家庭付出较多,以便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三)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要明确区分。像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婚前的个人存款等属于个人财产,要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清楚表明,避免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01-24 10:1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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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大多先由双方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好,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判决,判决时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如果有孩子,会重视孩子利益,像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会多分点财产,这样能保障孩子生活与教育需求。
2. 夫妻个人财产只归个人,不拿来分。
3. 婚后买的房子一般是共同财产,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定归属和分割办法。一方照顾家庭付出多得到的补偿,在财产分割时也会被考虑。要综合多种因素公平分割财产。

2025-01-24 09:33:28 回复

对于离婚一般财产怎么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同一两次财产保全怎样判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对同一财产采取一次保全的措施,如果是同一两次对不同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查封的优先权如何理解 如何解决这种重复冻结问题,涉及冻结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等)产生的效力问题。冻结措施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程序法上的效力,即先冻结的处理权限问题;二是实体法上的权力,即先采取冻结措施的案件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从我国法律关于禁止重复冻结的明确规定看,先行冻结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冻结或查封财产的权利。但实体上当事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查封后是不是必须将此财产最终执行给债权人,则因为该条及其他条文并未进一步明确规定,就存在不同看法。从民事诉讼法第94条关于禁止重复查封的规定本身,并无法得出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的结论。第94条可以作两种不同的理解: 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解为查封有优先权,理由是:一个的查封行为是为了本审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的,不是为其他案件。禁止重复查封,实际上就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执行。财产保全是为了随后审理或者仲裁的案件当事人所作的,在保全后当事人就取得了将来胜诉后就保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最后由哪个执行,都可以执行为他所保全的财产。此外,保全查封的效力应当是在执行开始时,自动转化为终局执行的查封性质,不需要单独再作一次执行查封。当然如果做了,也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谓的财产保全效力“维持到执行时止”,应当理解为作为保全性质的查封效力维持到此时为止,但作为转化后的终局执行查封的效力立即就开始了。 查封优先权并不是绝对的、彻底的,在正常情况下(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有优先权,在参与分配和破产的情况下则就失去了这种权利。这是一种有限的优先权或有条件的优先权。1993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虽对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如果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被中止执行的财产应当作为破产财产。这就说明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统一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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