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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可以吗

于** 安徽-蚌埠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1.24 05:47:10 382人阅读

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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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主动离职方面,提前通知解除需遵循相应时间要求,正式用工期间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这是对用人单位正常运营安排的尊重,给予其缓冲时间进行人员调配等。
(2)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劳动者在不利工作环境下有脱离的权利。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严重违规等情形解除是维护企业管理秩序;而法定情形下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是平衡企业经营与劳动者权益。

提醒:
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涉及诸多细节和法律风险,不同案情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1-24 11: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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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主动离职时,若选择提前通知解除,非试用期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则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这样能让单位有时间做好人员安排等工作。

(二)若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像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付酬等,劳动者可随时离职,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严重违纪、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等,单位可解除;一些法定情形下,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也可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5-01-24 11:0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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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是可行的,但要依法行事。
  劳动者主动离职分两种:一是提前通知,正式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就能解除合同;二是单位有过错,像没按约定给劳动保护、没足额付报酬等,劳动者可随时走人。

2.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也有法定情况:
  若劳动者严重违规、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等,单位可解除;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付一个月工资后,也能解除。

2025-01-24 09:2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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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以离职,且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1. 劳动者主动离职方面:
提前通知解除时,劳动者应按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能让用人单位有合理时间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
当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如未提供约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报酬等,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
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维护企业正常运营秩序。
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有一定缓冲期寻找新工作。

建议劳动者离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按程序办理手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依法进行,避免劳动纠纷。

2025-01-24 08:2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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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以离职,但劳动者主动离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需遵循相应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
对于劳动者主动离职,提前通知解除时,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像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等情况,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定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保障双方合法利益。若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有具体问题或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24 07:44:0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诉公告期该不该计算在审限内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誊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我院对此理解不一。一种意见是: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管以何种形式送达,审限均为3个月。另一种意见是:适用简易程序而需要公告送达被告应诉的,公告期不计算在审限内,换言之,审限可达5个月。哪种意见正确请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不应计算在审限内。因此,信中提到的第一种意见不妥。但《意见》第169条规定:“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以,信中
第二种意见中“适用简易程序而需要公告送达被告应诉”的提法,也属不妥。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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