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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保全一审时可以续行保全吗

任** 新疆-博尔塔拉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1.24 04:55:20 499人阅读

劳动仲裁的保全一审时可以续行保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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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中的保全在一审时续行保全是可行的,这是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及确保生效裁判可执行的重要举措。进入一审诉讼程序后,当事人需向一审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这是启动续行保全程序的关键步骤。
(2)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重点考量案件具体情形。例如是否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会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等。只有符合相关条件,法院才会裁定准许。
(3)一旦法院裁定准许,就会采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保全措施,从而继续对相关财产或权益保持控制状态,直至案件审结。

提醒:
申请续行保全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证明存在续行保全的必要,具体情况不同,准备材料和应对策略也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4 11: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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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劳动仲裁阶段采取保全措施后进入一审,当事人若要续行保全,需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
(二)法院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会重点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像是否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等情形。
(三)若经审查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准许续行保全,接着会采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保全措施,保持对相关财产或权益的控制,直至案件审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025-01-24 10:4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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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仲裁中的保全能在一审续行。当劳动仲裁阶段有了保全措施,进入一审诉讼,为护当事人权益、保生效裁判能执行,可申请续行保全。
2. 当事人要向一审法院提续行保全申请,法院会审查。审查会看案件具体情况,像有无使判决难执行或害当事人的情形。
3. 符合条件,法院裁定准许,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控制财产或权益,直至审结。

2025-01-24 09:32: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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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的保全在一审时确实可以续行保全,这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意义重大。

1. 申请主体与受理法院
当事人应向一审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劳动仲裁阶段的保全措施在进入一审诉讼程序后,需要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申请续行保全,来衔接前后程序,保障权益的连贯性。

2. 法院审查要点
法院会审查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比如,若有证据表明对方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就需审慎考量。

3. 符合条件的处理措施
若经审查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准许续行保全,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保全措施,继续控制相关财产或权益,直至案件审结。

建议当事人在申请续行保全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需要续行保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便法院能顺利审查通过申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4 07:4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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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中的保全在一审时可以续行保全,当事人需向一审法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会裁定准许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法律解析:
在劳动仲裁阶段采取保全措施后进入一审诉讼程序,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及确保生效裁判能执行,法律允许续行保全。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当事人要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时会综合案件情况,像是否存在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等情形。若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准许,采取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维持对相关财产或权益的控制,直至案件审结。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的衔接过程中,保全续行的相关规定较为复杂,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而异。如果在实际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4 05:59:5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依法组庭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进行审理
3.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有管辖权的人民(仲裁地中级人民)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则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驳回申请
重新仲裁:涉外仲裁裁决的重新仲裁,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的庭审程序
1.仲裁庭申诉与答辩
仲裁庭开庭后,一般是先在仲裁员主持下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发言顺序应先由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再由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
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2.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3.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4.仲裁庭辩论。
仲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仲裁庭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5.仲裁庭调解。
在仲裁庭查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议。
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7.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庭合议后,应当及时宣布仲裁裁决,宣布仲裁裁决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的期限和的人民。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程序是如何的
1、被申请人的答辩和反请求。接到仲裁通知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或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或者有牵连的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
2、开庭通知。仲裁庭组成后,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协商开庭审理的日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开庭时间及开庭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开庭审理。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根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若各方当事人均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均不应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案外人未经仲裁庭允许不能旁听。
各方当事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庭审理。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席开庭,仲裁庭可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4、调解。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主持调解;仲裁庭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以主动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仲裁庭则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双方撤案。若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后得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程序过程中发表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5、裁决及其效力。仲裁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是终局的,对对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二、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仲裁庭调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也可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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