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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提成算在赔偿金内吗

尚* 重庆-大足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1.24 05:56:25 441人阅读

劳动仲裁时提成算在赔偿金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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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从法律规定看,赔偿金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工资涵盖多种形式,提成作为劳动报酬一部分,理论上应算在赔偿金计算基数内。
(2)提成计算需遵循合理原则。实际发放的提成应计入,若提成未实际发放但能确定归属期间的,也应合理估算纳入计算。比如按业务完成进度、合同约定等确定归属期间对应的提成金额。
(3)若提成的发放存在不确定性,如与业绩考核等挂钩且考核结果未明确,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能否纳入及如何纳入计算。

提醒:
提成计算涉及具体案情不同,计算方式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4 08: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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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一部分,在劳动仲裁计算赔偿金时,一般应算在计算基数内,因为赔偿金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而提成是收入组成部分。
(二)计算时要遵循合理原则,比如按照实际发放情况确定提成数额,确保能准确归属到相应期间,这样才能准确算出平均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025-01-24 07:5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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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仲裁时,提成一般会算入赔偿金计算基数。
    赔偿金常按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来算。

2. 工资指单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以货币付劳动者的报酬,像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都算。
    提成是劳动报酬一部分,算赔偿金时应纳入范围。

3. 具体算提成数额时,要遵循实际发放、归属期明确等合理原则,保证平均工资和赔偿金计算准确。

2025-01-24 07: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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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在劳动仲裁时通常算在赔偿金计算基数内。

1. 法律依据明确。赔偿金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工资涵盖多种形式,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成作为劳动报酬一部分,属于收入组成,理应纳入计算范围,这符合法律对于工资范畴的界定。
2. 体现劳动价值。提成是劳动者通过自身努力为单位创造业绩后应得的回报,将其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劳动价值。

为确保提成合理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劳动者应保留好与提成相关的证据,如业绩记录、提成协议等;二是仲裁机构在计算时,要严格按照实际发放、可确定归属期间等合理原则确定提成数额,准确计算平均工资和赔偿金。

2025-01-24 06:5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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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劳动仲裁时,提成通常算在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内。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金是以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工资的范畴包含了多种形式,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提成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自然属于收入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计算平均工资从而确定赔偿金数额时,理应将提成纳入计算范围。但在具体计算时,需要遵循实际发放、可确定归属期间等合理原则来确定提成数额,这样才能准确算出平均工资以及相应的赔偿金。如果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你对提成是否应计入赔偿金计算基数存在疑问,或者对具体的计算方式不太清楚,建议及时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4 06:08:4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仲裁时效是特殊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特别时效的各种情况。一年的仲裁时效可能会延长。发生时效中断情形时,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发生时效中止情形时,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特别时效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在工作继续期间随时申请或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一年之内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仲裁时效不再适用。建议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尽快采取措施维权。

商事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商事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很多劳动纠纷,一般需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话,才能提讼。可以说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那么在提起劳动诉讼的时候,当事人该如何写状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不服劳动仲裁状 原告:张××,性别: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52619670918××××,省滑县人,住所:河南省滑县留固镇××村××组,联系电话:1375620××××;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602635×××。 原告因与被告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07)第×××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2006年×月份、×月份和×月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单方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月至2006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2006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二、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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