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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后又和解了还交执行费吗

陈** 辽宁-锦州 判决执行咨询 2025.01.24 03:34:28 412人阅读

申请执行后又和解了还交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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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申请执行后又和解的,一般不再交执行费,但和解协议未履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需重新按规定交纳执行费。
法律解析:
1、执行费是在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时收取的。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程序会随之终止,这种情况下,就无需再缴纳执行费。这是因为执行程序已经因和解而停止,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所以也就不需要再收取相应费用。
2、然而,如果和解协议未履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就需要重新按照规定交纳执行费。因为此时执行程序重新启动,法院需要再次投入资源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以要重新收取费用。
在涉及申请执行后和解的情况时,相关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避免因未履行而需重新申请执行并缴纳费用。如果对执行费的缴纳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4 08: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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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申请执行后和解与执行费的关系,通常来说是不用再交执行费的。执行费是法院开始执行程序时收取的,一旦双方达成和解,执行程序就停下来了,那自然也就不用再交这笔费用。
2. 不过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如果和解协议最后没有得到履行,申请人想要恢复执行原来生效的法律文书,那就得重新按照规定去交执行费了。
3. 所以在申请执行后和解的情形下,一般不用交执行费。但一定要留意和解协议的履行状况,要是不履行,后面可能就得重新申请执行,还得再交费用,这一点要格外注意。

2025-01-24 07:5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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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后又和解的,通常无需再交执行费。执行费在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时收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程序终止,便无需缴纳该费用。不过,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至关重要。

1. 若和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执行程序结束,无需再缴纳执行费。这能避免当事人额外的经济支出,也体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2. 若和解协议未履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需重新按规定交纳执行费。这是为了保障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和解协议。

建议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务必谨慎对待,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可操作,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防止因未履行而产生重新缴纳执行费等不必要的麻烦。

2025-01-24 06:0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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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申请执行后又和解的,一般无需再交执行费。执行费是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时收取的,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执行程序终止,缴纳执行费的需求也随之终止。
(2)若和解协议未能履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情况则有所不同。此时需要重新按照规定交纳执行费,因为恢复执行意味着法院需再次投入司法资源来推进案件执行。
(3)当事人应重视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因为这关系到是否需要再次缴纳执行费以及案件能否顺利解决。

提醒:
若涉及申请执行后和解的情况,要确保和解协议得到切实履行,否则可能面临重新缴纳执行费的风险,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24 04:2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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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后达成和解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再缴纳执行费。因为执行费是在法院开始启动执行程序的时候收取的,一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程序就会终止,所以也就不需要再交执行费了。
(二)要是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申请恢复执行原来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就需要重新按照相关规定来交纳执行费。因此,在申请执行后和解的这种情形下,通常是不用交执行费的,但一定要密切关注和解协议的履行状况,防止因为没有履行而需要重新申请执行并且再次缴纳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2025-01-24 04:05:03 回复

执行以后,被告过两天又堵住路,可以要求执行局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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