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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补偿之后还有其它的吗

牛** 上海-杨浦区 补偿标准咨询 2025.01.23 17:03:51 454人阅读

n+1补偿之后还有其它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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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N+1”补偿是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方式,支付后可能存在其他补偿赔偿情况。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社保、支付加班费等。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N+1”补偿外,需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此时“N+1”中的“1”(代通知金)不再支付。
(3)涉及工伤等特殊情况,劳动者可依法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等,具体要结合实际按相关法规确定权益。

提醒:
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23 22: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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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N+1”补偿是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方式,支付“N+1”补偿后,可能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特殊情况等,还存在其他补偿、赔偿或待遇。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N+1”补偿有其特定适用情形。当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社保、支付加班费等,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进一步保障。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此时“N+1”中的代通知金不再支付。而在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实际中情况较为复杂,具体是否还有其他权益,要结合实际并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如果您在劳动权益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3 21: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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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在支付“N+1”补偿后,劳动者可要求补缴社保、支付加班费等。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劳动者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N+1”补偿外,需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此时“1”即代通知金不再支付。劳动者要明确此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三)涉及工伤等特殊情况,劳动者可依法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等,要熟悉工伤认定及待遇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5-01-23 20: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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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1”补偿是法定情形下,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方式,支付后可能还有其他补偿赔偿情况。
  例如单位有未缴社保、未付加班费等违法问题,劳动者可要求补缴、支付等。

2. 若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除“N+1”外,要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付赔偿金,此时“1”(代通知金)不再付。

3. 遇工伤等特殊情况,劳动者可享工伤待遇等,具体要结合实际按法规确定权益。

2025-01-23 19:45: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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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补偿是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方式,支付后可能存在其他补偿或赔偿情况。

1. 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若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支付加班费等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支付加班费等。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这些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除“N+1”补偿外,需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此时“N+1”中的“1”(代通知金)不再支付。用人单位应规范自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避免违法风险。
3. 涉及特殊情况。如工伤,劳动者可依法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为保障自身权益,劳动者应关注自身权益是否受损,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若权益受损,可通过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用人单位则应加强管理,依法行事。

2025-01-23 18:06:09 回复

是指经济补偿金支付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本地区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这就说人们通常所说的。+1,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并不需要+1,不过一些用人单位实践中放宽政策,在经济性裁员中也采用+1。+1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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