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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谁申请谁享有吗

李* 江西-抚州 专利咨询 2025.01.23 13:46:19 386人阅读

专利权是谁申请谁享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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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申请专利权之人享有该专利权。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经审查等流程,满足授权条件就会被授予专利权,此专利权归申请人所有。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例如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单位,单位作为申请人;委托发明创造,有约定就按约定,无约定则由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也就是受托人为申请人。

总之,正常情况下申请专利权的主体拥有专利权,特殊情形下要根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确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涉及专利相关事务时,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首先要明确发明创造的性质属于哪种类型。如果是职务发明创造,单位要做好专利管理工作;如果是委托发明创造,双方务必提前签订合同明确专利权归属,避免后续纠纷。

2025-01-23 19: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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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一般而言,申请专利权的人将成为专利权的享有者。这一过程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历审查等流程,达标者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归申请人。
2. 特殊情形下情况有所不同。对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单位,单位作为申请人。
3. 委托发明创造方面,若有约定,按照约定确定申请人与专利权归属;若没有约定,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申请人,享有专利权。

提醒:
在涉及专利申请时,要明确发明创造的性质,若是职务发明或委托发明,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专利权归属,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25-01-23 18:0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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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由申请专利权的主体享有专利权,但特殊情况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归属。
法律解析:
1. 在正常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经过审查等法定程序且符合授权条件后,该申请人就拥有专利权。这是基于专利法对专利申请和授权流程的规定,明确了申请与权利归属的基本关系。
2. 特殊情况如职务发明创造,这是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归单位,单位作为申请人。而委托发明创造,如果双方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确定申请人,若没有约定则由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申请人享有专利权。这些特殊情况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在专利申请、权利归属等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的专利律师或者相关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01-23 17:2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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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只要通过审查等程序符合授权条件,就能顺利享有专利权。在这个过程中,要确保自己的发明创造是独立完成,没有涉及职务发明或者委托关系等特殊情况。例如,个人在自己的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源独立研发出一项新技术,申请专利后,自己就享有专利权。
(二)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因为是员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归单位享有,单位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比如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利用公司提供的设备和资金研发出新产品,这个新产品的专利权归公司。
(三)在委托发明创造时,如果双方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确定谁是享有专利权的申请人。若没有约定,那么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专利权,即受托人为申请人。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进行技术研发,双方没有约定专利权归属,若乙公司成功研发,乙公司就享有专利权。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025-01-23 16:5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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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常来说,申请专利的人能拥有专利权。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经审查等流程,达到授权要求的,就会被授予专利权,这个权利归申请人。
2. 不过特殊情况也有。像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单位,单位是申请人。委托发明创造,有约定就按约定来,没约定的话,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权利,也就是受托人为申请人。
3. 总的来讲,一般是申请专利的主体拥有专利权,但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具体情况。

2025-01-23 15:22: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可以协商解决,看专利有谁所有。所有权者缴纳专利费用。如果原公司已经取得专有使用权,就无需再支付专利费用。具体要看你们原来实施的专利使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使用范围如果没有涉及分公司,建议还是先协商。俩个分立的公司进行协商,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共同与该外国公司协商,确定如何支付专利使用费,没有协商确定的话,那么双方均需要支付专利使用费。该使用费用的承担要看你们签订的许可合同。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做出初步分析:公司分立,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新公司承担,因此专利许可费应当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分担,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该外国公司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或同时向两家主张全部专利许可费用;至于分立后的两家公司的内部分担比例,由两者自行约定。再次说明,上述分析在未见合同的基础上作出,建议聘请律师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做出说明。两公司之间可以协商由谁支付,但两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该外国公司可向其中任意一公司索要。这只是初步判断,具体还要看外国公司与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方式1.一次总算,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方式。这是指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支付给许可人的使用费总额。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有切实的保障。哪怕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很好,获利甚巨时,专利权人也不能分享,更何况确定使用费总额时有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而估价偏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②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后的利润均归自己,但是在未实现利润前就付出使用费,被许可人经济上压力较大。另外,由于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产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则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而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共担风险,且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因此,一次总算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2.提成支付,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的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费。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并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费,以往的各项投资和费用不能马上收回。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方的实施情况,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而且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方的生产成绩。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检查、监督其会计帐目,又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添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是专利权人所不宜采用的。②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在实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资金,减轻其资金负担,而且促使专利权人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销售各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帐目的处理减少计算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非法的)。3.入门费加提成,这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务中最普遍的做法。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含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均能有稳定的收入,以保证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许可人难以承受。提成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可以协商解决,看专利有谁所有。所有权者缴纳专利费用。如果原公司已经取得专有使用权,就无需再支付专利费用。具体要看你们原来实施的专利使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使用范围如果没有涉及分公司,建议还是先协商。俩个分立的公司进行协商,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共同与该外国公司协商,确定如何支付专利使用费,没有协商确定的话,那么双方均需要支付专利使用费。该使用费用的承担要看你们签订的许可合同。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做出初步分析:公司分立,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新公司承担,因此专利许可费应当由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分担,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该外国公司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或同时向两家主张全部专利许可费用;至于分立后的两家公司的内部分担比例,由两者自行约定。再次说明,上述分析在未见合同的基础上作出,建议聘请律师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做出说明。两公司之间可以协商由谁支付,但两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该外国公司可向其中任意一公司索要。这只是初步判断,具体还要看外国公司与这两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方式1.一次总算,包括一次总付和分期支付两种具体方式。这是指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应支付给许可人的使用费总额。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可以一次性取得使用费,经济利益有切实的保障。哪怕被许可人不能实现经济利益,也不影响。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后效益很好,获利甚巨时,专利权人也不能分享,更何况确定使用费总额时有可能没有发现其价值而估价偏低,则其利益损失较大。②对于被许可人来说,虽然在一次付款后,今后的利润均归自己,但是在未实现利润前就付出使用费,被许可人经济上压力较大。另外,由于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产生不了一定的效益,则被许可人的投资损失较大,而专利权人已取得使用费,不再与其共担风险,且可能不再关心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因此,一次总算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是不利的,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2.提成支付,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一定的比例从被许可人实施专利后的收益中提取使用费。①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许可他人实施后,并不能立即得到使用费,以往的各项投资和费用不能马上收回。其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被许可方的实施情况,因此同样具有不稳定性,而且专利权的收益取决于被许可方的生产成绩。这就需要专利权人检查、监督其会计帐目,又增加了专利权人取得使用费用的难度和不稳定性,增添了专利权人的工作量。因此,这种支付方式是专利权人所不宜采用的。②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不仅在实施前不必投更大的资金,减轻其资金负担,而且促使专利权人关心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技术、销售各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些企业还可以通过帐目的处理减少计算提成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是非法的)。3.入门费加提成,这是协调合同双方利益的最佳方式,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务中最普遍的做法。入门费是合同生效时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的部分使用费,一般包含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和维持专利权有效所付出的一切费用、专利权人的适当报酬和利润,使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后不论实施情况如何,均能有稳定的收入,以保证其利益,而又不致使许可人难以承受。提成是专利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取的使用费的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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