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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工资起诉费用谁承担责任

俞** 内蒙古-赤峰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1.23 10:34:06 498人阅读

不发工资起诉费用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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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争议因不发工资起诉,先劳动仲裁不收费,起诉案件受理费每件10元,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则按具体情况决定分担数额。
法律解析:
在不发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且免费,这为劳动者维权降低了门槛。对仲裁结果不满进而起诉到法院,每件仅收取10元受理费。关于诉讼费用承担,败诉方承担是原则,这是为了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让过错方承担相应代价。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节,合理分配双方承担的费用比例。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被判定败诉,自然要承担诉讼费用;劳动者诉求部分得到支持,法院就会根据具体支持情况来划分费用承担份额。如果大家在因不发工资面临诉讼时,对诉讼费用承担等法律问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23 13: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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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因不发工资提起诉讼,涉及劳动争议时,要先走劳动仲裁程序,且劳动仲裁不收取费用。
2. 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而起诉,案件受理费通常每件10元。一般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负担。
3.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形下,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如劳动者诉求部分获支持,法院会按比例确定费用分担。

2025-01-23 11:4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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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不发工资提起诉讼时,诉讼费用承担有明确规则。

1. 劳动仲裁前置且不收费:若涉及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前置环节,且该环节不收取费用,这为劳动者维护权益提供了便利,降低了维权成本。
2. 诉讼费用标准明确:若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一般每件10元。明确的收费标准让当事人对诉讼成本有清晰预期。
3. 费用承担遵循原则:通常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法院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各自负担数额。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败诉,费用一般由其承担;劳动者诉求部分获支持,法院会按比例等确定费用份额。

建议劳动者在维权时,充分了解相关程序和费用规则,准备好充分证据,以提高胜诉可能性,降低自身可能承担的费用风险。

2025-01-23 11:3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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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争议时,要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此程序不收费。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通过较为便捷、低成本的方式先行解决纠纷。
(2)若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一般每件10元。体现了诉讼成本相对较低的原则,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
(3)通常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这符合公平原则,让过错方承担相应费用。
(4)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双方负担费用数额,确保费用分担合理。

提醒:
因不发工资提起诉讼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费用分担可能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23 11:1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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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属于劳动争议,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仲裁不收取费用。这能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初步的维权途径,通过仲裁机构的调解或裁决来解决纠纷。

(二)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时,案件受理费一般每件10元。这是提起诉讼需要缴纳的基本费用。

(三)通常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若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负担的费用数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025-01-23 11:01:45 回复

对于公司债务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与子公司相对应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的两个个体,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按照规定,招标代理费通常由招标人支付.招标公司为接业务,才违违法与招标人串通公告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费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招标项目投资额,双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  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委托单位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包括了所有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其他的费用,例如评标专家费、招标现场场所租赁费。由此可以确定,专家评审费应包含在招标代理费中,应有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委托单位支付评标专家费,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单位对法律法规学的不深不透,没有完全掌握法律法规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专家评审费;二是委托单位对招标代理费的取费标准和取费范围不够了解,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三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精,造成多次废标,增加了招标代理成本,提出让委托单位承担专家评审费等情况;四是存在人情关系,委托单位的招标活动往往有固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久而久之,由于人情关系,存在委托单位为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的现象。  招标代理费的承担一般是由招标人来支付的,但招标代理费的额度招标人是可以和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协商确定,而不是一个固定的金额,招标代理费设置一定要合理才可以。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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