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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有自由裁量权吗

向** 北京-大兴区 仲裁咨询 2025.01.23 10:23:57 392人阅读

仲裁员有自由裁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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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仲裁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当法律规定不明或无具体规定时,仲裁员需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据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裁决,比如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在无明确法定标准下,要综合案件事实、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确定赔偿金额。
(2)自由裁量权在证据采信方面的体现。仲裁员在遵循法定证据规则基础上,对证据证明力大小、关联性强弱等有裁量空间。
(3)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其并非无限制,要受仲裁规则、法律基本原则及公平正义理念等约束,保障裁决合法、合理、公正。

提醒:
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严格遵循相关约束,当事人若对裁决有异议,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

2025-01-23 13: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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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该权力并非无限制,要受到多种因素的约束。
法律解析:
在仲裁过程中,当面临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时,仲裁员需依据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裁决。比如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若无法定标准,仲裁员会综合案件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等确定赔偿金额;在证据采信方面,仲裁员在遵循法定证据规则基础上,对证据证明力、关联性等也有裁量空间。然而,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并非毫无边界。仲裁规则、法律基本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理念等都会对其进行约束,以此保证裁决结果合法、合理、公正。若你在仲裁相关事务中,对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运用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或我进一步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23 13:1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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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法律规定不明或缺具体规定时,仲裁员要按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案件情况判断裁决。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无明确法定标准时,需考虑案件事实、当事人过错、实际损失等定赔偿金额。
(二)证据采信上,仲裁员遵循法定证据规则,对证据证明力、关联性有裁量空间。
(三)仲裁员自由裁量权受仲裁规则、法律基本原则和公平正义理念约束,保障裁决合法合理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2025-01-23 12:5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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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仲裁员拥有自由裁量权。当仲裁时法律规定模糊或缺失具体条文,需按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来判断裁决。
  
2. 比如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无明确法定标准时,仲裁员要考虑案件事实、当事人过错、实际损失等,综合定赔偿金额。

3. 证据采信上,仲裁员在遵循规则基础上,对证据证明力、关联性有裁量空间。但其裁量权受仲裁规则、法律原则等约束,保障裁决合法公正。

2025-01-23 11:5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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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确实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在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能使仲裁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仍可顺利进行裁决;另一方面,又需受到合理约束以保障公正。

1. 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缺乏具体规定时,仲裁员依据公平、公正、合理原则结合案件情况判断裁决很有必要。如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在无明确法定标准下,需综合案件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等确定赔偿金额,使裁决贴合实际情况。

2. 证据采信的裁量空间。仲裁员在遵循法定证据规则基础上,对证据证明力大小、关联性强弱等有裁量空间,能更灵活地认定案件事实。

3. 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制,要受仲裁规则、法律基本原则和公平正义理念等约束,确保裁决合法、合理、公正。

建议进一步完善仲裁规则,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行使标准;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监督,提升其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保障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2025-01-23 11:03:2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的仲裁员。
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的仲裁员。
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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