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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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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申请离婚是不是要到男方地方离

朱*** 上海-松江区 离婚咨询 2025.01.23 08:12:29 339人阅读

女方申请离婚是不是要到男方地方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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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方申请离婚不一定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一般向男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特殊情况可向女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1、通常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需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若男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相同,女方应到该地法院起诉;若不同,则到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存在特殊情形时,比如男方下落不明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女方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因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向男方所在地起诉可能存在实际困难,法律出于保障女方诉讼权利等考虑,允许女方在自身住所地法院起诉。
如果您在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确定方面还有疑问,建议您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2025-01-23 12:4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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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方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可分以下几点说明:
1. 通常状况下,夫妻一方要离婚,需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比如正常的夫妻分居但无特殊情况时,就得遵循此规则。
2. 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例如男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同,女方起诉就按此规定。
3. 特殊情况时,像男方下落不明,女方就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总之,要依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

2025-01-23 12:1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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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时,法院管辖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1. 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男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在同一处,女方就应到该地方的法院起诉离婚;若二者不同,女方要到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 特殊情形时,如男方下落不明等,女方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建议女方在起诉离婚前,先确定男方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若存在特殊情况,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比如男方下落不明的证明等,以便顺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避免因管辖问题影响诉讼进程。

2025-01-23 11:5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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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般情形下,夫妻一方要离婚,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比如夫妻双方户籍在A地,若无特殊情况,起诉离婚就向A地法院提起。
(2)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准。例如男方户籍在A地,但长期在B地工作生活,B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女方起诉离婚应向B地法院起诉。
(3)特殊情况下,如男方下落不明,女方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这是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保障女方的诉讼权利。
提醒:
女方起诉离婚时,要先确定男方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特殊情况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若对管辖法院存在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23 10:3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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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形下的起诉地点确定: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通常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里的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比如男方户籍在A市,女方要起诉离婚,一般就向A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男方户籍在A市,但在B市连续居住工作超过一年,B市就是其经常居住地,女方起诉离婚就要向B市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特殊情形下的起诉地点确定:
当出现特殊情况时,起诉地点会有所不同。比如男方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下女方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5-01-23 09:25:37 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看谁更适合照顾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如有没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有没有不良嗜好等等。一般女方如果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话,而且女方也坚持要抚养权的话,会判给女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您好,我是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传家团队的律师,我们团队主要服务于家庭。根据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况,女方是否可以分割,一般需要看在拆迁中,是否存在有女方的利益,如果女方属于常住人口等,在拆迁时,考虑了女方的因素,则女方可以分割。如果女方已经在娘家享受过拆迁利益,则一般无法再享受。因提问中条件有限,无法进行明确具体地分析,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我们咨询或当面咨询,第一次咨询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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