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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拖欠克扣工资有补偿吗

龙* 天津-汉沽区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1.23 01:29:03 470人阅读

个人拖欠克扣工资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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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付的,用人单位需加付赔偿金;个人劳务关系拖欠报酬属民事纠纷,一般无类似补偿规定。
法律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同时,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若逾期不付,用人单位要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拖欠报酬属于民事纠纷,主要通过协商、诉讼等解决,一般不存在这种补偿规定。在实际生活中,若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3 08: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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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当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付酬,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单位要给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3. 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单位限期付酬,逾期不付要加付赔偿金,标准是应付金额50%100%。
4. 个人劳务关系拖欠报酬属民事纠纷,通过协商、诉讼解决,一般无类似补偿规定。

2025-01-23 06:4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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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确实可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为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劳动者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身权利和维权途径。当遭遇工资拖欠或克扣,及时收集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
2. 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主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责令整改。
3.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及工资支付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双方法律认知,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  

2025-01-23 05:0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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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例如工作三年,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合同可获三个月工资补偿。
(2)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若单位逾期不付,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这是对单位逾期行为的惩罚性规定,保障劳动者权益。
(3)个人间劳务关系拖欠报酬属民事纠纷,一般通过协商、诉讼解决,无类似补偿规定。

提醒:
劳动者遇拖欠工资情况,要注意收集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

2025-01-23 03:2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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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
(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单位逾期不付,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
(三)个人劳务关系拖欠报酬属民事纠纷,通过协商、诉讼解决,一般无类似补偿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此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获取报酬权利的保障,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

2025-01-23 02:30:58 回复

对于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应该说,这是一条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但是,什么叫“克扣工资”什么又叫“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没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说你当月的工资就不发了,这算不算“克扣工资”还有的劳动者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就从他当月的工资中扣除赔偿金,这又算不算“克扣工资”再如有的单位表示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这算不算“无故拖欠”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有必要再进行一番“刨根问底”。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还有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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