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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外地怎么劳动仲裁上家公司

杨* 上海-普陀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1.22 18:43:17 327人阅读

人在外地怎么劳动仲裁上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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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定管辖地方面,明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很关键。比如在多地工作过,要准确判断劳动合同履行地,以便选择合适的仲裁委,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申请不被受理。
(2)准备材料时,各项材料要真实、充分。劳动仲裁申请书需清晰阐述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要能有力支撑自己的诉求。
(3)提交申请材料,选择邮寄或线上申请时,要注意按照要求准确提交,确保材料完整且能被仲裁委顺利接收。
(4)等待受理和参与庭审过程中,要遵守仲裁程序和相关规定。

提醒:
不同地区的劳动仲裁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2 22: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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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管辖地。劳动争议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若两者不一致,可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准备材料。需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写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等)、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如加班记录、辞退通知等)。

(三)提交申请。可通过邮寄等方式向选定仲裁委提交材料,部分地区支持线上申请,关注当地仲裁委官网相关渠道。

(四)等待及参与。等待仲裁委受理、通知,按程序参与仲裁庭审等活动。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025-01-22 21:5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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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确管辖地:
  若要在外地对原公司进行劳动仲裁,需确定管辖范围。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要是这两地不一致,可优先选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2. 备好相关材料:
  要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写清请求、事实和理由)、身份证明、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像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作证等)以及相关证据(如加班记录、辞退通知等)。

3. 提交申请材料:
  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向选定的仲裁委交材料。有些地区支持线上申请,关注当地仲裁委官网,看有无相关渠道就行。

4. 等待及参与仲裁:
  等仲裁委受理、通知,之后按程序参加仲裁庭审等活动。

2025-01-22 21:5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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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想对上家公司进行劳动仲裁,可按如下步骤妥善操作:
1. 明确管辖地。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更为有利,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 精心准备材料。要提供劳动仲裁申请书,清晰写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等;准备好身份证明;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还需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像加班记录、辞退通知等,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3. 提交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向选定的仲裁委递交申请材料。部分地区支持线上申请,要及时关注当地仲裁委官网是否有相关线上申请渠道,按要求操作。

4. 等待并参与仲裁。耐心等待仲裁委受理、通知,之后按程序积极参与仲裁庭审等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2 20:4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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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在外地想对上家公司进行劳动仲裁,可按确定管辖地、准备材料、提交申请材料、等待受理及参与庭审等步骤操作。
法律解析:
在确定管辖地方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二者不一致时,劳动者可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这保障了劳动者在合适地点维权的权利。
准备材料环节,劳动仲裁申请书需清晰写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等,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都是必要的,以证实自身权益受侵害的事实。
提交申请材料时,邮寄或线上申请(部分地区支持)都是可行途径。
最后等待仲裁委受理通知并参与庭审。劳动仲裁程序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但过程中可能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和证据要求。若在操作过程中遇到困难,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或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22 19:22:2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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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A[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987年4月2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对我国正式生效。[2]我国进而承担了按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然而,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何谓“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等同于外国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混同于外国仲裁裁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进而导致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某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笔者结合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众多的有识之士,并供相关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其各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参考。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解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3]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一般而言,凡是仲裁地点在本国国内的,不论仲裁机构的性质如何,[4]仲裁程序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裁决均应视为在裁决地作出,裁决地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5]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的总部在巴黎,但是由该机构管理的且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遍及世界各地。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法国国籍。与此相适应,法国也无权对该特定的ICC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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