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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辞职需要公告吗

何* 山东-威海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01.22 12:55:54 353人阅读

法人辞职需要公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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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辞职情况,通常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这个变更登记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可能需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告,向社会公示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避免后续出现潜在法律风险与纠纷。
(2)对于非公司制的法人组织,比如事业单位法人等,一般遵循自身登记管理规定。有些可能无需公告,而是通过特定内部程序以及向主管部门报备等方式,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提醒:
不同类型的法人组织在法定代表人辞职变更时规定不同,要依据具体法人组织类型及相关登记管理规定来确定是否公告,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2 18: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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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人不等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职是否需要公告依法人组织类型及相关规定而定。
法律解析: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则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辞职,一般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可能需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告,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与相关方知情权,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非公司制法人组织,像事业单位法人,遵循自身登记管理规定,有的无需公告,通过内部程序和向主管部门报备等完成变更。如果对法定代表人辞职及公告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详细的法律建议 。

2025-01-22 17:0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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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辞职,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这个过程中,可能要按规定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告,向社会公示变更情况,保障交易安全和利害关系人知情权,避免法律风险与纠纷。

(二)对于非公司制的法人组织,像事业单位法人等,遵循自身登记管理规定。有些可能无需公告,通过内部程序和向主管部门报备等方式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025-01-22 15:5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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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概念,不能简单划等号。
  法定代表人辞职要不要公告,得视具体情况判断。
2.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辞职时,通常要做工商变更登记。登记过程中,可能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告,向社会公示变更情况,保障交易安全和利害关系人知情权,避免法律风险与纠纷。
3. 非公司制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法人等,按自身登记管理规定办。有些可能无需公告,通过内部程序及向主管部门报备等完成变更。
4. 总之,是否公告取决于法人组织类型及相关规定。

2025-01-22 14:1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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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并非同一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辞职是否需要公告,的确需分情况判断。

1. 公司法定代表人辞职情况:
公司法定代表人辞职后,通常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此过程中,依相关规定,可能需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告,向社会公示变更情况。这样能保障交易安全,让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晓,避免潜在法律风险与纠纷。

2. 非公司制法人组织情况:
像事业单位法人等非公司制法人组织,一般遵循自身登记管理规定。有些可能无需公告,而是通过内部程序及向主管部门报备等方式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

建议在法定代表人辞职时,先明确法人组织类型,再仔细查阅对应的登记管理规定,按规定流程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

2025-01-22 13:00:1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递交上辞职报告工资还没发,如果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那么用人单位违法,如果尚未到工资发放日,劳动者需要等待,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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