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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会有补偿吗

黄** 新疆-伊犁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1.22 12:17:36 461人阅读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会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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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者有法定过错情形时,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为此时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单位有权依规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者无过错,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保障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基本权益。

(3)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无合法理由辞退劳动者,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以惩罚单位的违法行为。

提醒:
劳动者要明确自身情况,若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异议,可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2 16: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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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需分情况,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解除无需补偿,法定无过错情形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则要支付赔偿金。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当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法定过错情形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这是对单位权益的保障。而对于劳动者患病等法定无过错情形,单位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程序,并支付经济补偿,这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关怀。若单位违法解除,如无合法理由辞退劳动者,就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以惩罚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您遇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能获得补偿或赔偿,建议您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2 15:1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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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单位重大损害等法定过错情形解除合同,单位不用给补偿。因为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单位无需为此付出经济代价。

(二)若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工作等法定无过错情形,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要给经济补偿。这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三)若单位违法解除,如无合法理由辞退劳动者,要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付赔偿金。这是对单位违法解除行为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条规定了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法定无过错情形下,单位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2025-01-22 15:0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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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情况要区别对待。
    若劳动者有严重违规、失职舞弊等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法定过错,单位解除合同不用给补偿。

2. 要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干原工作,也不能胜任新安排工作等法定无过错情况,单位提前通知或多付一月工资后解除合同,要付经济补偿。

3. 单位违法解除,像无故辞退劳动者,得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付赔偿金。

2025-01-22 13:0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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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给予补偿,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1. 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时,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无需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无过错,而单位因法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3.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赔偿金。如没有合法理由随意辞退劳动者,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建议劳动者了解自身权益,遇到不合理辞退时,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单位也应严格依法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5-01-22 12:31:44 回复


1、差额方法的适用
债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了合同,其与债务人均不再履行原给付义务,已提供的给付则须返还。
期待利益的赔偿,则依差额方法计算,债权人可请求赔偿的是其对待给付的金钱价值与债务人给付的金钱价值之差额。
该差额或是因债权人的对待给付的价值低于给付的价值造成的,或是债权人将取得的给付投入进一步交易后可获得的利润。
2、全部解除、部分解除与损害赔偿
在债务人已经提供了部分给付而就余下的部分发生不履行之时,由于合同可能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解除与期待利益赔偿的关系也有所不同。
全部解除的前提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给付不享有利益。
至于债权人对于部分给付是否无利益,应以债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利益为出发点,考察部分给付的保留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部分解除,部分给付与部分对待给付的交换对于债权人而言是否较合同正常履行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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