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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协商一致退还出资额和学员学费,但其中一合伙人兼财务,这是否属于职务侵占?

ask****611 浙江-金华 新三板咨询 2025.01.21 23:03:27 403人阅读

我是家做培训的公司,于24年7月份解散,当时协商一致退还出资额和学员学费,但其中一合伙人兼财务,始终不把钱退还我计63000元,正有5个多月,电话不接,微信不回,这是否属于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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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伙人兼财务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但可能构成侵占罪,具体分析如下:

-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原因: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而培训公司若为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所以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可能构成侵占罪的原因: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你们公司解散时协商一致退还出资额等,该合伙人兼财务有义务退还你相应款项,却始终不退还且达到63000元,若能证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构成侵占罪。

你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要求其退

2025-01-22 07:41:29 回复

你好,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话语言看总金额,个人一万可能不够成犯罪

你们三人所在的不是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而是一般的个人合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是侵犯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可见,你们的个人合伙组织不是诉讼主体。不能算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的、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应对对方的行为性质进行认定,如果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排除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可能。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职务侵占罪;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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