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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多久就没事了

唐* 陕西-咸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25.01.21 11:05:30 432人阅读

存疑不起诉多久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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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疑不起诉后,当事人应保留好相关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件,这是案件终结、自己不会再被刑事追诉(在无新证据等特殊情况时)的重要依据。例如在求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对当事人的过往有疑虑,这份文件可以证明其在刑事方面是无责任的。
(二)虽然正常情况下不会再被追诉,但当事人也应避免在之后的生活中再次涉及与之前案件相关的可疑行为或者关联事件,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误解或者调查。
(三)如果遇到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仍然以之前存疑的案件为由对当事人进行不合理对待,如拒绝提供正常服务、歧视性对待等,当事人可以依据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明确了存疑不起诉的法律依据,也从侧面表明在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若无新证据等特殊情况,案件正常情况下不应再被追诉。

2025-01-21 15: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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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疑不起诉意味着案件证据有问题才没被起诉。按法律规定,存疑不起诉决定一出,案件就结束了,犯罪嫌疑人大多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2. 特殊情况下,比如有新证据出现,追诉程序可能重新开始。但正常来说,存疑不起诉后,这事儿差不多就完了。当事人能正常生活工作,不会受刑事追诉影响。不过,具体还得结合实际案件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2025-01-21 14:1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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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存疑不起诉基于案件证据存在疑问,这是司法谨慎性的体现。当作出该决定时,按照法律规定案件正常宣告终结,犯罪嫌疑人在多数情况下不会再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2. 特殊情况存在,例如新证据的发现。新证据可能改变之前存疑的状态,从而重新启动追诉程序。不过这并非普遍现象。
3. 正常情况下,存疑不起诉后的当事人能够回归正常生活与工作,不必担忧刑事追诉的影响。然而必须明确,实际情况复杂多样,不同案件有不同情况,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全面考量。

提醒:
存疑不起诉并不绝对意味着永远不会被追诉,当事人若后续有涉及案件相关的新情况出现,应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1 13:5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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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存疑不起诉正常情况下意味着案件基本了结,当事人一般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特殊情况除外。
法律解析:
1、存疑不起诉是基于案件在证据等方面存在疑问作出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这个决定后,案件通常视为终结。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中要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如果存在疑问,就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所以正常情况下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
2、然而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发现新的证据等,这可能会重新启动追诉程序。这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不放过任何可能有罪之人,但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想进一步了解存疑不起诉在自己案件中的具体情况,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2025-01-21 13:0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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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表明案件因证据等存疑未被起诉,按法律规定,存疑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案件终结,犯罪嫌疑人大多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合理的,因为存疑不起诉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时,不应使其处于被追诉状态。这保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冤案的发生。

然而,特殊情况如发现新证据会重新追诉。为避免不必要的困扰,当事人在存疑不起诉后,一方面要保存好相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如果重新面临追诉,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5-01-21 12:19:5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委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护人。经多次会见韩某,审阅案件卷宗,参加两次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罪证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坦白、认罪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本案定罪证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物证,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有人证。为把证据做实,被害人自行伪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承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以前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但事与愿违,伪造的非法证据当然应予排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有人赃俱获,才符合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像故意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定罪吗?显然不能。 二、本案量刑证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证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认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一样,各人的供述、陈述都前后不一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证据有致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件还未发生。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述,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述不一。韩某当庭供称:盗窃后没数过烟,盗窃的烟全部卖了,卖后才知道大概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警察告诉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证据矛盾,无法认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基本一致,其5月12日笔录称:收购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一致。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基本一致。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中的品种、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 第一次陈述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 第二款规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由于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相互矛盾,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认定,单价可以按第二次价格鉴定书鉴定的价格认定。最多只能认定:盗窃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依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述的品种和数量进行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另外,由于砸车的工具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照片,“使用破坏性手段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认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证,无法分辨真伪。三是社会上确实有大量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排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怀疑。四是重新鉴定结论书明确说明:“由于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鉴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鉴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不能肯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销毁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有坦白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一致,但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表现,其在庭审中是明确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由于只能认定的金额为3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合法有效。借款合同期限少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在此期限的只要不超过最高额抵押金额的,其抵押合同有效。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内,金额和期限不超出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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