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股权代持,在代持之前需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签订这个协议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在此情况下,如果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被代持人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
最后,股权代持协议需要明确以下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
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是法人代为持有,那盖公司章或者合同章都可以的。这种协议,本来也只是双方的君子协议。如果是双方都是自然人,那公司就不要盖章了,签字生效即可。股份代持中被代持方防范风险的措施: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一般是盖单位的合同章。
合同里的授权委托书盖合同章是合法有效的,首先合同法中没有明确指出必须是公司的公章而不能用合同章代替行事公司的权利,其次公司的委托本身就是一个合同的行为,加盖合同章生效并无法律禁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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