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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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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父亲是精神病人,女儿上大学监护人该怎么办?女儿是上大学?

ask****591 河南-南阳 收养赡养咨询 2025.01.21 01:11:02 389人阅读

你好我女儿父亲是精神病人,女儿上大学监护人该怎么办?女儿是上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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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儿已成年上大学,通常无需指定监护人。若父亲病情严重影响其权益,可由近亲属或相关人员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具体可咨询当地法律机构。

2025-02-02 01:0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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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儿已经成年在上大学,对于作为精神病人的父亲,确定监护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和处理方式:

    法定监护

    有配偶:若精神病人有配偶,且配偶有监护能力,那么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由其承担监护职责,照顾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财产等事务。
    无配偶或配偶无监护能力:若配偶不存在,如已离婚、死亡,或者配偶也不具备监护能力,那么女儿作为子女,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就需要承担起对父亲的监护责任。即使女儿在上大学,只要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也应当成为父亲的监护人。

指定监护

    近亲属协商指定:如果对由谁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存在争议,女儿可以与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由谁来担任监护人。
    相关部门或法院指定:若近亲属之间无法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规定,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对相关部门的指定不服,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特殊情况处理

    女儿无监护能力:如果女儿因自身身体状况、经济条件等原因确实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可以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弟姐妹等,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
    临时监护:若出现紧急情况或在确定监护人的过程中存在时间差等特殊情况,导致精神病人暂时无人照顾,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025-01-21 10:19:27 回复


一,不能判处刑罚。根据《刑法》
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可以判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无权。 1、如果继承时,有遗嘱或者其他证明,由儿子单独继承的,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儿媳无权处分。 2、如果没有指明由儿子单独继承,那么就是儿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儿媳也无权单独处分。 3、儿媳本身有精神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甫工颠继郯荒奠维订哩代理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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