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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以后债务谁来承担

曾* 内蒙古-巴彦淖尔盟 债务债权咨询 2025.01.20 17:01:50 425人阅读

死亡以后债务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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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死者有法定继承人且遗产足以清偿债务,法定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比如死者A有价值100万的遗产,债务为80万,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这100万遗产,就需要用这100万中的80万去清偿债务。
(二)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例如死者B有50万遗产,债务为80万,继承人只需用这50万遗产去清偿债务,对于剩余30万债务无需再承担清偿义务。
(三)要是继承人放弃继承,像死者C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C的遗产,那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四)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而死亡一方的个人债务仅以其个人遗产承担。例如夫妻D和E,D有个人债务,若D死亡,其个人债务只能用D的个人遗产去承担,与E的个人财产无关,但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五)当债务存在担保等特殊情况时,要依据具体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来确定责任承担方式。比如死者F有一笔债务,G为这笔债务做了担保,那么G的责任承担就要看担保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5-01-20 20: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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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常情况下,债务承担以死者遗产为限。
2. 若死者有法定继承人,遗产够偿债,继承人就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3. 要是遗产不够还全部债务,剩余债务继承人不必再还。
4. 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死者该交的税款和债务无需清偿。
5. 夫妻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清偿,死亡一方个人债务仅由其个人遗产承担。
6. 债务存在担保等特殊情形,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7. 最后,得综合具体情况判断死亡后债务承担主体和范围。

2025-01-20 20:3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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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一般情况下,死者债务以遗产为限承担。若有法定继承人且遗产够清偿债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
2. 当遗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继承人对剩余债务无清偿义务。
3. 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清偿责任。
4. 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死亡一方个人债务以其个人遗产承担。
5. 存在担保等特殊情况时,按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确定责任承担方式,需综合判断死亡后债务的承担主体和范围。

提醒:
债务涉及死亡情况时,具体案情不同责任承担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0 20:2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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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死亡后的债务承担需依据多种情况确定,以死者遗产为限,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债,放弃继承则不负偿债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区分对待,特殊情况按规定处理。
法律解析:
1、以死者遗产为限承担债务是基本原则。若有法定继承人且遗产够清偿债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这是基于公平原则,继承人享受了继承权益就要承担相应债务责任。当遗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继承人对剩余债务无清偿义务,避免继承人承受不合理的债务负担。
2、继承人放弃继承时,不必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这是对继承人自主选择权的尊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而死亡一方的个人债务只以其个人遗产承担,明确区分不同性质债务的承担范围。若债务存在担保等特殊情形,按相关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如担保人可能需承担担保责任等。
如果您在处理死亡后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

2025-01-20 19:02: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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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者遗产承担债务是基本原则。若死者有法定继承人且遗产够偿债,继承人就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债;遗产不够还全部债时,剩余债务继承人无需再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可不负责。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死亡一方个人债务用其个人遗产承担。存在债务担保等特殊情况时,按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解决措施和建议:
1. 债权人要清楚债务性质,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2. 对于有继承人的情况,及时了解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以确定偿债主体。
3. 涉及担保等特殊情况,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确定责任。

2025-01-20 18:31:25 回复

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笔者试就相关问题阐述个人观点如下:
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

一、由于当事人对债务的规避,已经继承了而称没有继承;

二、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张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而是否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也不能强制进行继承。对是否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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