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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扣车停车费谁承担

刘** 上海-普陀区 交通事故处理咨询 2025.01.20 14:05:11 377人阅读

车祸扣车停车费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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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中扣留事故车辆及相关证件有时间规定,且扣押物品需妥善保管,停车费承担有明确界定。
法律解析:
在一般交通事故处理中,为检验、鉴定等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行驶证时,有明确的时间限制,通常不超 30 日,如需延期经批准不得超 60 日。检验鉴定完成后 5 日内,交管部门需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等物品。同时,扣押的车辆及行驶证要妥善保管,交管部门一般不得使用,除非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停车费方面,作出扣留决定的交管部门应承担停车费,但若通知当事人领取而当事人逾期未领,后续产生的停车费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通事故处理过程的公正、合理。如果你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遇到相关问题,或者对这些规定有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准确的法律解答和帮助。

2025-01-20 20: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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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扣留事故车辆及行驶证有明确时间规定和相关保管要求,停车费承担也有明确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扣留车辆不超 30 日,经批准延期不超 60 日,检验鉴定完成后 5 日内通知领取。因收集证据扣留车辆及行驶证需妥善保管,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扣押车辆,除非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停车费方面,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若通知领取而当事人逾期未领,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建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扣留和通知领取车辆,确保保管工作规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应及时领取车辆,避免因逾期产生额外费用。

2025-01-20 19:3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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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若需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用于收集证据,应注意扣留时间的规定。一般不超过 30 日,如需延期经批准不得超过 60 日。检验、鉴定完成后 5 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相关物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2、对于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仅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时使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3、停车费方面,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承担停车费,但若通知当事人领取后,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2025-01-20 17:5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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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明确了交通事故处理中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规定,以及扣押车辆的保管和相关费用承担问题。检验鉴定有时间限制,且完成后需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等物品,同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扣押车辆也作了限制,停车费的承担主体根据是否逾期领取而有所不同。
提醒: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要注意扣留车辆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及时关注检验鉴定进度和通知领取车辆。若逾期未领取车辆产生停车费,需自行承担,避免因疏忽而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扣押车辆,确保车辆安全。不同案情可能在具体操作上有所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1-20 17:0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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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要是为了检验、鉴定得扣事故车,那扣车时间一般超不过 30 天,要是想延期,经批准也不能超 60 天。等检验、鉴定完后的 5 天内,交通管理部门得通知当事人去领扣的车、行驶证和扣押物品。处理交通事故时,为收集证据扣车和行驶证,得好好保管这些东西。交通管理部门不能用扣的车,除了给当事人提供服务。停车费,是作出扣留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出,要是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可当事人逾期没领产生的停车费,就得当事人自己承担。

2025-01-20 15:10:4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警扣押车辆停车费谁来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如果是交警扣车,产生的拖车费以及停车费,这个费用你不用给。如果交警要收,或者是交警委托的第三方要收这个费用。可以给当地的市公安局局长或者交通管理局局长打个举报电话或者写投诉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按照《合同法》来说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你与第三方并无合同关系。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因交通事故被扣押,交警大队委托停车场保管,在扣押期间的车辆保管费应当由交警大队承担,不应当由您自己掏钱。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称政府没有审批划拨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只能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既然暂扣车辆停放在经营性的停车场,就得交纳停车费。交警部门的该观点是错误的。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停放车辆是交警部门的单方行为,并未征得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同意(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并未同意承担停车费),因此该行为对被暂扣车辆的司机或登记所有人不产生拘束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实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坏;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实施或者财物,扣押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承担。
二、相关知识在处理事故中产生的停车费属于扣押物品的保管费用,应由承担。但现在生活中往往由于当事人疏于对法律的了解掌握,不依法行下,常出现将这种保管费转稼给肇事责任方或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当事人应当依或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停车场系统是收取停车费的主要工具,定期收费方式一般采用按月收取,也就是一部车辆每月交一个固定的停车费用,该月内,车辆可以无限次进出,不限制停车时长。这类车辆又称为长租车辆。相对的,针对临时车辆,一般根据停车的时间长度,收取停车管理费用,费率标准来源于市政管理部门的政策文件,每个城市的费率会有所不同,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也会有所不同,这类车又称时租车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败诉方承担。
诉讼保全扣押车辆需要的手续
先书写保全申请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然后到保全室办理保全手续。人民拿着保全裁定,到车所在地进行扣押。
诉讼保全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
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人民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
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的同时,向人民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
第一审人民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此外,在判决生效后至该判决执行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2,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
担保人提交人民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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