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浙江法律咨询 > 湖州法律咨询 > 湖州职务侵占辩护法律咨询 > 离婚后职务侵占配偶承担责任吗
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离婚后职务侵占配偶承担责任吗

李** 浙江-湖州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01.20 15:38:42 454人阅读

离婚职务侵占配偶承担责任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湖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湖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离婚后,一方的职务侵占行为通常由本人承担责任,配偶一般不担责;但若职务侵占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侵占财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配偶可能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一定责任,具体需结合实际判断。
法律解析:
1、职务侵占是特定主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犯罪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人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离婚后,双方在法律上已解除婚姻关系,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通常情况下配偶无需为对方的职务侵占行为负责。
2、然而,若该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侵占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规定,配偶可能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若遇到涉及离婚后一方职务侵占,自身是否需担责等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0 20:24:00 回复
咨询我

离婚后一方的职务侵占行为,通常由其本人担责,配偶一般无需承担。职务侵占属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个人犯罪行为,与离婚状态无关。

1. 从行为主体看,职务侵占是特定人员的个人违法犯罪行径,责任应归于实施者本人,离婚后配偶自然不应无端担责。
2. 若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侵占财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配偶可能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担责,因为此时该财物与夫妻共同利益产生关联。

为避免此类纠纷,夫妻双方应明确财产界限,尤其在一方存在职务风险时。同时,对于涉及职务侵占的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形,依据法律准确判断责任归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2025-01-20 19:11:05 回复
咨询我

(一)如果离婚后,一方存在职务侵占行为,通常是由实施该行为的一方本人来承担责任,配偶一般不需要承担。因为职务侵占是特定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属于行为人个人的犯罪行为,其责任理应自负,和配偶是否离婚没有关联。
(二)不过,要是职务侵占行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并且所侵占的财物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等,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例如夫妻共同投资的生意等,这种情况下,配偶可能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承担一定责任。毕竟在这种情形下,职务侵占所得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产生了联系。
(三)总之,一般情形下离婚后配偶对另一方的职务侵占行为不承担责任,具体是否承担责任要结合实际发生的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1-20 18:34:4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从法律责任主体角度看,职务侵占是特定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责任通常由实施该行为的本人承担。离婚后,双方在法律上已解除婚姻关系,配偶对另一方的职务侵占行为一般无直接法律责任。
(2)然而,若职务侵占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侵占财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配偶可能需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担责,因为这种情况下该侵占所得与夫妻共同利益产生了关联。
提醒:
若涉及此类复杂情况,因不同案情对应的法律责任判定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20 17:43:21 回复
咨询我

1. 离婚后,若一方有职务侵占行为,通常是其自己担责,配偶一般不用担。职务侵占通俗来讲,就是在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人,借着职务方便,把单位财物非法变成自己的,这属于个人犯罪,和配偶是否离婚没直接关系。
2. 不过要是这种侵占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还在的时候,而且侵占的财物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共同经营之类的,那配偶可能要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担些责任。
3. 总的来说,一般离婚后配偶不担职务侵占责任,但实际中还是得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2025-01-20 16:33:1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人的配偶是否承担债务要根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来确定。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配偶应当承担债务的履行。
判断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① 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若不是,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② 债务人产生债务的原因或借债的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债务用于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③ 债务人举债的目的和债务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赌债等,则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该担保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且配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7月8日,何某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了小额贷款,由何某就该贷款提供担保,并由黄某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在分宜邮政储蓄银行贷款50000元,贷款期限为1年。2011年7月7日贷款到期后,分宜邮政储蓄银行在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的账户上划扣了人民币50000元,用于代偿何某的借款。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多次向何某和黄某催讨,至今尚有8000元未还,遂向分宜,要求判令何某和黄某及黄某之妻夏某立即归还代偿款8000元及利息1016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负债务或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
6、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即夫妻协商共同负担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以下几种情形是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的一方单独承担。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或者因夫妻一方实施了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总之,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共同债务。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裁判结果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非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能够举证证明,该担保的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且黄某的妻子夏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黄王某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分宜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的担保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遂判决黄某的配偶夏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是基于人的信誉担保而存在,与物保以财产为担保保证债权实现有着本质的区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做出的保证,其配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人保是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其可能产生的债务明显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便其配偶知晓保证一事,也不能成为其应承担保证责任的原因。况且,一旦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其仍可以基于其保证人的身份而向债务人追偿。所以配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