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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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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多少年房子可以成为共同财产

李** 宁夏-吴忠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20 14:56:30 366人阅读

夫妻结婚多少年房子可以成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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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婚后房产归属分情况,婚后取得一般为共同财产,婚前购买婚后未约定为个人财产,但其婚后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为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民法典》明确了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对于婚后取得的房产,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所以认定为共同财产。而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因其购买时间在婚前,且未做约定,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房产可能会产生一些收益,比如出租获得租金等。根据法律规定,这些除孳息(天然的果实等)和自然增值(市场等因素导致的增值)外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夫妻双方利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财产的实际情况。如果您对自己名下的房产归属或者婚后房产产生的相关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专业律师能够根据您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为您提供准确、详细的法律意见,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1-20 20:0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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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房产归属分情况,婚后取得一般为共同财产,婚前购买婚后未约定仍为个人财产,但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为共同财产。如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租金为共同财产。不能仅以结婚年限定房产是否为共同财产,关键是取得时间和财产约定。建议对具体房产归属有疑问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法律意见,以避免因法律理解差异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2025-01-20 18:1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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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通常为共同财产,无论结婚年限长短,如夫妻双方无特殊约定。例如,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就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
2. 若婚前一方购买房产且婚后未作约定,该房产仍为婚前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其性质不变。

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条款。
3.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像婚前房产婚后出租所得租金等收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规定。
4. 确定房产归属有疑问时,咨询专业律师能获取准确法律意见,因其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法律依据:
《民法典》赋予当事人寻求法律专业帮助的权利。

2025-01-20 17:5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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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婚后取得的房产一般为共同财产,婚前一方购买婚后未约定的为个人财产,但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收益属共同财产,如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不能仅依结婚年限判断房产归属,要考虑取得时间和财产约定。
提醒:
在处理房产相关问题时,要明确房产的取得时间和双方的财产约定情况,避免因误解而产生纠纷。若对房产归属有疑问,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0 16:2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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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夫妻婚后拿到的房子大多是共同财产,不管结婚多久都这样。可要是婚前一方买的房子,婚后又没做啥约定,那这房子就还是婚前个人的。不过,按照《民法典》说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生出的收益,除了那些自然增长和生出来的小东西外,都得算夫妻共同财产。就像婚前的房子婚后租出去赚的租金,这些收益就是共同的。所以,不能光靠结婚年限来决定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得看房子啥时候拿到的,还有双方有没有明确的财产约定。要是对房子归属有疑问,最好去问问专业律师,让他们给拿个准主意。

2025-01-20 16:26:17 回复


一、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离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确定之后才是分割的问题。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按照下述方法确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入夫妻所有;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种情形下,房屋应当购买房产的一方。
二、经济适用房离婚能分割吗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割经济适用房可以通过夫妻协议的方式予以分割,也可以通过向的方式予以分割。如果夫妻选择分割的话,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此时,应当对未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如果夫妻选择协议分割的话,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分割的关键就是如何确定房价的问题。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分割时,因为经济适用房涨幅都比较大,按照原价分割则对不能得到房产的一方极为不利;但是,按照市场价分割的,又与经济适用房政策相违背。因此,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成为司法的一大难点。在实践中,由于很难确定房产的价格,也难以确定分割数额,因此,双方可以采取竞拍的方式,有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会比较公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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