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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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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伸手要钱不按时给怎么办

李** 新疆-阿克苏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20 16:34:08 328人阅读

家庭主妇伸手要钱不按时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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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解决
家庭主妇可以主动与丈夫沟通,心平气和地说明生活费对于家庭正常运转以及自身生活保障的重要性,明确指出双方之前关于生活费的约定(不管是书面还是口头且能够证明的),要求丈夫按照约定按时给付生活费。通过友好协商,也许能促使丈夫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及时改正。

(二)寻求基层组织调解
要是协商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家庭主妇可以向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寻求帮助。这些基层组织通常比较了解当地情况,也有一定的调解经验,他们可以从中斡旋,促使夫妻双方达成新的共识,解决生活费给付的问题。

(三)离婚诉讼中的主张
如果丈夫不按时给生活费的情况非常严重,已经对家庭主妇的基本生活保障造成了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家庭主妇考虑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向法院说明丈夫未履行对家庭经济责任的情况,请求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综合考虑这一因素,对财产进行合理分配。而且,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家庭主妇还可以主张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5-01-20 19:2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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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夫妻关系里,若丈夫不按时给家庭主妇生活费,从法律层面来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这意味着家庭主妇有权合理支配共同财产用于生活开销。
2. 要是双方事先对生活费有过约定,不管是书面还是口头且能证实的,一方不按时给就属于违约。此时,家庭主妇可先和对方协商,强调这是家庭经济安排的一部分,让对方按时给生活费。
3. 协商无果的话,可以找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帮忙调解。若情况严重,影响到家庭主妇基本生活,离婚诉讼时,可要求法院分割财产时考虑对方未履行家庭经济责任的情况,某些情形下还能主张适当经济补偿。

2025-01-20 19: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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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从共同财产处理权角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丈夫不给家庭主妇生活费,侵犯了家庭主妇对共同财产合理支配的权利。
2. 若有生活费约定,丈夫不按时履行就是违约。家庭主妇协商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通过沟通也许能促使丈夫认识到问题并改正。
3. 基层组织调解可借助外部力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他们能从相对客观的角度调和矛盾。
4. 在离婚诉讼中,若丈夫行为严重影响家庭主妇基本生活,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会考虑该情节,家庭主妇还可能获得适当经济补偿。

提醒:
家庭主妇遇到此类问题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生活费约定的证明等,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01-20 17:1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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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不按时给家庭主妇生活费,若有生活费约定则属违约行为,家庭主妇可先协商、再调解,严重时在离婚诉讼中可要求法院考虑相关情况分割财产及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这是法律赋予双方的权利。双方关于生活费的约定(书面或可证明的口头约定)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一方不按时履行即构成违约。
2、家庭主妇可先协商解决,明确这是家庭经济安排的一部分,要求丈夫按时给付。协商不成时,寻求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通过第三方介入来促使问题解决。
3、若情况严重影响家庭主妇基本生活保障,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考虑丈夫未履行家庭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财产分割,在符合条件时,家庭主妇还可主张适当经济补偿。
若你正面临此类问题,对相关法律细节和具体操作仍有疑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0 17:0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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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不按时给家庭主妇生活费,从法律角度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1. 若双方有生活费约定(书面或口头且能证明),一方不按时履行就是违约。家庭主妇应先协商,向对方说明这是家庭经济安排的一部分,要求按时给付。
2. 协商不成时,可寻求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借助外部力量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3. 若情况严重影响家庭主妇基本生活,在离婚诉讼中,可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考虑对方未履行家庭经济责任,某些情况下还可主张适当经济补偿。

建议家庭主妇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等,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2025-01-20 16:48:09 回复

你好,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五)抚养费按对方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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