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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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租赁合同到期腾退房屋属于物权的转移或改变。租赁合同到期腾退房屋,实质上是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权)的履行或终止,从合同关系上具有债权的特征,这是传统债权理论的惯性思维。但是,随着立法的完善与立法意识的变化,在法律上形成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租赁权具有物权化的本质物征,这也成了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租赁权产生于租赁合同,合同权利应是债权,这是一般的法理关系。但现代社会中,租赁关系得到了长足发展,它的价值与意义已大大拓展,客观上要求突出承租人的利益及其保护,这使得租赁权的物权性质破历史尘土而出,说明租赁权开始有了适宜的发展环境,表明租赁权经历了债权向物权转化的质变过程。租赁权完全能使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而且在租赁期间内可以排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非法干预,这是众所公知的事实。这里早已包含了物权的一切要素,如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等等。
你好,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是大多数离婚案件中的诉讼焦点,那么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最新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以及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又是什么?过错方离婚财产是怎么分割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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