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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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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离婚后归谁

朱** 河南-商丘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20 12:45:05 379人阅读

同居期间购买房离婚后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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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出资、贡献等情况确定,一方个人财产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一般为个人财产,但有添附行为时添附部分价值需具体处理。
法律解析:
1、若双方对房屋归属有明确约定,遵循约定,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能证明出资的一方可主张房屋归己并给另一方补偿,因为出资情况能反映对房屋的实际贡献。若都无法证明出资,视为按份共有,按贡献大小确定份额,保障双方合理权益。
3、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财产归属的一般原则。而共同生活期间的添附行为,因涉及双方共同投入,添附部分价值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
同居期间房屋归属问题复杂多样,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若你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20 18: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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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房屋归属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形判断。
1. 按出资比例确定归属。一般来说,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会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确定归属,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2. 有约定从约定。若双方对房屋归属有明确约定,就依照约定执行,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3. 能证明出资一方主张所有。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能证明出资的一方可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给另一方补偿。
4. 无法证明出资视为按份共有。双方均无法证明出资时,视为按份共有,按贡献大小确定份额。
5. 个人财产出资一般为个人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若有添附行为,添附部分价值要具体处理。

建议同居双方在购房时明确约定房屋归属,保留好出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025-01-20 17:1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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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同居期间购买房屋,首先看双方是否对房屋归属有明确约定。若有约定,那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房屋的归属。比如,双方书面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那就依此执行。
(二)要是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能证明自己出资的一方,可以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主张的一方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像出资的转账记录、购房款支付凭证等。同时,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数额一般根据另一方在购房过程中的贡献,比如参与看房、协商房价等情况来综合确定。
(三)若双方都没办法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通常会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份额确定,会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来判断。比如一方在购房过程中负责联系中介、办理手续等事务较多,那在确定份额时可能会适当多一些。
(四)如果是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一般就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一方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就是其个人财产。但要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对这个房屋进行了装修等添附行为,添附部分的价值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比如装修花费的金额、双方对装修的贡献等因素都要考虑进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025-01-20 16:3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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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明确约定时,按双方对房屋归属的约定来确定,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能证明出资的,出资一方可主张房屋归己,同时要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保障另一方合理权益。
(3)均无法证明出资情况的,视为按份共有,按贡献大小确定份额,公平分配房屋权益。
(4)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一般为个人财产,但若有添附行为,添附部分价值需视具体情况处理。
提醒:
同居期间购买房屋涉及多种情况,相关证据的保留至关重要,如出资凭证等,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20 15:3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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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1. 通常按双方出资比例确定归属,这是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能体现各方投入。
2. 若双方对房屋归属有清晰约定,那就依照约定执行,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
3.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能证实出资的一方可主张房屋归自己,同时给另一方合理补偿,保障出资方权益。
4. 若双方都无法证明出资状况,一般视为按份共有,按贡献大小定份额,体现公平原则。
5. 一方用个人财产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过若有添附行为,添附部分价值要具体分析处理。总之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实维护各方权益。

2025-01-20 14:12:44 回复


一、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二、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租赁合同到期腾退房屋属于物权的转移或改变。租赁合同到期腾退房屋,实质上是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权)的履行或终止,从合同关系上具有债权的特征,这是传统债权理论的惯性思维。但是,随着立法的完善与立法意识的变化,在法律上形成了“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租赁权具有物权化的本质物征,这也成了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租赁权产生于租赁合同,合同权利应是债权,这是一般的法理关系。但现代社会中,租赁关系得到了长足发展,它的价值与意义已大大拓展,客观上要求突出承租人的利益及其保护,这使得租赁权的物权性质破历史尘土而出,说明租赁权开始有了适宜的发展环境,表明租赁权经历了债权向物权转化的质变过程。租赁权完全能使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而且在租赁期间内可以排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非法干预,这是众所公知的事实。这里早已包含了物权的一切要素,如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等等。

你好,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该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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